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全文共计1260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共分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关乎14亿中国人民的生老病死和衣食住行。根据民法典第1260条的规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生效后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包括通过才三年多的民法总则都将被废止。
本文将重点讲述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针对民法典较之现行婚姻家庭法和收养法的改动,说一说民法典生效后对每个家庭产生的法律上的影响。民法典涉及到十几个婚姻法修改的新动向,笔者认为其中有八大变动对每个家庭尤其休戚相关,重点整理如下:
01 问:协议离婚必须经过冷静期吗?双方同意且坚决要离婚的,是否可以直接办理离婚登记?
答:必须经过30天冷静期,不能直接办理离婚登记。
律师解读
陈霞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民法典生效后,协议离婚时“冷静期制度”将成为强制程序,且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冷静期在实践中其实已经被全国多家婚姻登记机构和法院所尝试,且有一定成效,冷静期为冲动型离婚人群增加了缓冲时间,防止一念之差错失幸福家庭。以慈溪市婚姻登记处为例,近年来,平均慈溪每年结婚登记7000多对,离婚登记基本保持2000对左右。为应对离婚率上升的现象,2012年4月,慈溪民政局开始推行离婚登记预约制度,设置为期一周的冷静期,以便当事人对婚姻现状做出更为理性的选择。每年预约离婚3000对至3500对左右,实际办理1700-2000多对,取消离婚比例达40%左右。执行至今,慈溪市离婚率一直保持在稳定状态,2018年离婚登记2057对,法院离婚542对,离婚率为2.52‰,低于全国和全省水平,取得了较好成效。但笔者认为,任何制度都是一把双刃剑:从好的方面看,立法设置上“冷静期”,可以预防部分 “冲动离婚”;但同时也有隐患:对于那些因重婚、家暴、婚外情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冷静期制度”将会更加增大无过错方离婚的难度,无形之中损害了无过错方的利益,结果也不一定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
02 问:患有严重疾病的人能结婚吗?另一方婚后才发现对方患有重疾,如何救济?
答:重疾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若疾病一方未告知,另一方婚后才发现对方患有重疾,可通过诉讼撤销该婚姻。
律师解读
陈霞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有且只有一种原因:因胁迫而结婚。民法典生效后,我国可撤销婚姻就有两种情形:(一)因胁迫结婚的;(二)因婚前对方隐瞒患有严重疾病而结婚的。笔者认为,这是立法的进步。现行《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如果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了,婚姻则有效。但“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事实上随着医学技术的发展,在医学上也很难穷尽。虽然结婚登记时,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一般认为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实践中婚前检查往往不受重视,这一规定也很难有实际操作的余地。因此,重疾不再是无效婚姻的情形,而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更加符合实践操作。
03 问:对方有婚外情,甚至有了私生子,离婚时我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吗?
答:可以主张。
律师解读
陈霞律师:现行《婚姻法》46条只规定了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分别是:(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情形是封闭式的规定,而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笔者认为,这是是无过错方的重大利好,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培育良好社会风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婚外情很常见,但只有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才能得到支持,而对于一般的婚外情,即便过错方在外面有了私生子,无过错方也很难获得赔偿。要知道,社会中一般的婚外情的情况很多,其对家庭的危害性更甚。在离婚诉讼中,很多法官对于无过错方虽然同情,但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也很难做出照顾无过错方的判决。如今民法典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一些重大过错的情形纳入离婚损害赔偿范围,不但能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也给了裁判者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
04 问:我能证明对方有婚外情,离婚时我能多分到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如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主张。
律师解读
陈霞律师:民法典就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仅将司法解释中的对隐匿财产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引入法律,而对于其他过错,只规定了法定的四种损害赔偿情形,而不是对财产分割的份额予以调整。司法实践中,许多因为一方出轨、家暴导致离婚的案件,在无过错方主张应多分财产时,法院通常判决:“因为被告(原告)并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原告(被告)要求离婚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否认了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让离婚无过错方人财两空,也冷了心。此规定若通过,将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序良俗,让外遇者付出应有的代价,也有利于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
05 问:民法典是否对计划生育有所规定?
答:没有。
律师解读
陈霞律师:我国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如“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但计划生育是我国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随着我国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国家已经实施了全面放开生育二胎政策,因此民法典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06 问:我铁了心离婚,已经起诉过一次,但法院判决不离婚,我该怎么办?
答:一般第一次判决生效6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若第二次起诉时,距离第一次判决已分居满一年,法院将判决离婚。
律师解读
陈霞律师:关于诉讼离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判决离婚法定情形是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增加了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规定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后段的规定类似,但民法典比该意见有了进步——民法典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即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就应判离,而不是可以判离。
07 问:我们因为性格不合离婚,但是我对家庭付出那么多,离婚时我可以得到补偿吗?
答:可以主张补偿。
律师解读
陈霞律师:关于离婚补偿,现行《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本条是对分别财产制下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补偿的权利的规定。适用的前提是“夫妻分别财产制”,但我国大部分夫妻都不会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而是“夫妻财产共同制”,就不能适用该条法律规定。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民法典扩大了离婚补偿救济适用范围,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也就是说,只要是夫妻,不管婚姻存续期间是否采用分别财产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都可以主张“离婚补偿”。笔者认为,该规定承认了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对保护妇女权益很有实践意义。
08 问:我们夫妻已经有一个儿子了,但我因为身体状况不宜怀孕,我们还能再收养一个女儿吗?
答:可以申请收养。
律师解读
陈霞律师:现行《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民法典实际上根据国家正在实施的全面放开生育二胎政策放宽了收养人的条件。其实,我们可以看到,民法典在多处放宽了收养条件,比如关于被收养的对象,民法典取消了现行收养法“不满14周岁”的限定,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就可以被收养。
盘点民法典对每个家庭息息相关的八大影响
作者:陈霞来源: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全文共计1260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