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小王租赁房屋并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内,如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乙方应按月租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
2022年1月,小王在退房时与房东因墙面发霉问题产生争议并报警,未完成房屋交接。之后,双方诉至法院,房东就小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墙壁、天花板、橱柜多处发霉提出赔偿主张,要求小王支付其维修费5000元,并为此向法院提交照片和票据若干,显示发霉和维修情况。小王认可在其租住期间天花板确出现发霉现象,但表示其正常使用房屋,发霉系因房屋装修质量问题、老旧小区改造、雨水多、房屋打隔断及阳台没有防水措施导致,并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生活中与家人沟通日常开窗、购买除湿盒。此外,小王提供社区书记向房东微信转款3000元的截图,“转账说明”备注“转达老旧改施工方给予业主漏雨造成发霉的施工补偿款”,转账时间为2021年7月,以此欲证明房屋发霉原因是施工方打磨外墙导致漏雨,并非其不当使用造成。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墙面发霉是否系因承租人小王不合理使用造成,进而决定本案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本案中,房东提供照片说明小王在承租使用房屋的过程中,不及时通风致屋内水汽过重,从而导致墙体发霉。法院认为,在房东告知小王房屋墙体发霉后,根据双方沟通情况,小王已经与家人沟通日常开窗、购买除湿盒来应对,作为承租人面对临时发生的房屋墙面状况,已尽到相应减损义务。如房东认为小王未尽到减损义务,或有其他不当使用行为,则应当就减损义务的来源、具体行为方式等进一步举证证明,否则承担不利后果。且小王亦提交证据,就案涉房屋漏雨发霉已有案外人给予房东补偿,进一步反驳房东提出的主张,故综合现有证据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无法证明系由小王不当使用房屋造成房屋墙体发霉。因小王在本案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故对房东主张小王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因无相应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此处的“损耗”,即合理损耗,是指租赁物的正常磨损、挥发、氧化或者其他功能的退化或者降低情形。判断损耗是否合理可以依据以下标准:1.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对判断租赁物损耗有明确的约定,则依该约定。2.由租赁物自身性质决定,租赁物的性质可以决定承租人的使用方法,租赁物的性质同样可以决定租赁物的损耗是否合理,通常而言,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产生的损耗就应是合理的。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租赁物因使用受到损耗属于正常情形。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已经将租赁物折旧的价值计入了租金之中,承租人交付租金并合理使用租赁物时,若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损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失公平。因此,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符合约定的使用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产生的损耗,常见包括地面磨损,家具、电器老化,厨房污渍,沙发表面起球等,都属于正常使用的合理损耗,是租赁物被使用的正常结果,承租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租房期间,物品损耗应由谁承担?
作者:立案庭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