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8日刘甲向陈甲借款164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2年7月1日,按照月利率1.5%计息,刘乙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为确保刘甲按期偿还借款,刘甲、刘乙及陈甲签订补充协议,由刘乙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至陈甲名下,随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现房屋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为陈甲。在借期内,刘甲与陈甲另行达成还款协议,延长还款期限至2023年3月18日,刘乙对刘甲与陈甲另行达成协议不知情。因还款期限已到,刘甲未能偿还借款,陈甲将刘甲及刘乙诉至法院,要求刘甲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刘乙承担保证责任,并以涉案房屋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陈甲已经实际履行交付款项的义务,刘甲应当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因双方约定偿付利息的标准高于法定利率,法院予以调整,按照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为止。刘甲与陈甲在借款期间内另行达成协议,此时,刘乙的保证责任期间尚未起算,刘乙对刘甲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三方约定将涉案房屋形式上转移至陈甲名下,刘甲至今未能足额偿还欠款,陈甲有权就涉案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遂判决:刘甲向陈甲偿还借款164000元并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为止,陈某有权就涉案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八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有关规定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当事人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参照民法典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请求返还财产,或者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在一定期间后再由债务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价款回购,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回购义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第二款规定处理。回购对象自始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法官说法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当事人以订立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者补偿。
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与出借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出借人名下,出借人不当然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对于诉至法院主张确认所有权的诉请,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的,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出借人、债务人均有权请求对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
以房抵债怎么“抵”,所有权or优先受偿权?
作者:张莉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8日刘甲向陈甲借款164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2年7月1日,按照月利率1.5%计息,刘乙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