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0年1月1日A向B借款100万元,约定1个月后归还,C、D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6个月。后A未按期归还B借款并一走了之,名下也无任何财产。
2010年5月1日,B只找到C要求履行保证责任,C于是代A归还了上述借款100万元。
2011年6月1日,C以担保追偿权纠纷起诉D,要求负担50万元。D则以B未在保证期限内向其主张过为由抗辩保证期限已过,无需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要求法院驳回C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 C对D的担保追偿权不受保证期限限制,D的抗辩不成立,支持了C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2002160号《关于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是否成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一人或者数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应当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是否在保证期间内向未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的影响。
此复
四、律师提示:
担保是一种无对价自愿承担合同义务的法律行为,风险极大,切莫轻易为他人担保。在多人担保的情况下,由于担保追偿权不受保证期间限制,即使过了保证期限,面临被追偿的风险依然存在
鲜有人注意的担保追偿权法律风险
作者:李小文来源:智仁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月1日A向B借款100万元,约定1个月后归还,C、D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6个月。后A未按期归还B借款并一走了之,名下也无任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