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是否成立?圣典专项刑事团队精细化剖析案件得出结论

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16年8月6日,圣典(知识产权·证券·涉税)专项刑事团队在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进行例行团队学习,本次学习的主题为骗取贷款罪的相关内容,主讲人为杨文晰律师。

2016年8月6日,圣典(知识产权·证券·涉税)专项刑事团队在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进行例行团队学习,本次学习的主题为骗取贷款罪的相关内容,主讲人为杨文晰律师。贾政和主任、王钧教授、吴世柱律师以及胡小栋律师、朱庆平律师、吕伟杰律师、刘辉律师、王雪薇律师、徐楚瑶(实习)律师、王乾荣(实习)律师、管雨昕(实习)律师参加讨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泰州分所吴银书主任也特别出席了本次学习活动。
案情简介
许某为某公司法人代表,2014年通过朋友沈某向某银行贷款400万元,许某与沈某约定,所贷款项二人平分,各自还贷。许某按照沈某的要求提供材料、公司印章、到银行签署贷款合同及申请贷款账户,并将该账户交由沈某保管。下款后,沈某即通过网银将款项全部转走,后经许某多次催要,陆续向许某转账100余万元。2015年该贷款到期后,许某在沈某的要求下与银行签署协议,又续贷一年。后因无力还款,被公安机关追查。据悉,沈某以该种方式欺骗十多人获取银行贷款,均无力偿还。
骗取贷款罪为《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罪名,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涉及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三)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王钧教授
构成骗取贷款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构成要件为“欺骗”和“损失”,即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如伪造合同、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并且使银行的损失额达到追诉标准。本案中许某与沈某事先即达成合意,许某将公司印章交给沈某,对其后续至少存在放任的故意,应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
2、刘辉律师
骗取贷款罪并不以非法占有为构成要件,只要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获得银行贷款,即构成既遂。
3、朱庆平律师
实践中尤其注意区分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二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均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所有权,应当通过贷款时行为人公司的资产、公司经营、以往贷款记录等方面,对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做综合判断。
4、吴世柱律师
研究本案应采用逆向思维。即,不仅要看许某是否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还要考察“造成重大损失”的因果关系。中间人沈某以相同的方式,伙同他人向银行贷款数十次,而银行均同意放贷,此间银行是否存在明知贷款不符合规定而仍然放贷的行为,所以,要对银行的放贷流程进行细致梳理,若由于银行有“问题”,则对于追究许某刑事责任的要求之一“造成重大损失”,则在因果关系上是值得律师作为辩点的。此外,吴世柱律师还从证据辩护的角度提及了律师取证、质证的问题。
5、王乾荣律师
一般在还清欠款的基础上才能续贷,而本案未还款即直接续贷,是否银行也存在过错。
6、吕伟杰律师
吕伟杰律师提出,如果银行和外部勾结,存在过错,是否减轻当事人责任,能否从这个角度进行辩护?
圣典(知识产权•证券•跨境犯罪)专项刑事法律服务团队以高效、务实、专业的办案态度凝聚团队成员的智慧,为委托人提供证据梳理、严密论证,本次研讨,使案情充分明晰,对于此类案件的辩护,团队成员均有了明确具体的认识,不仅体现在法律的规定上,还体现在辩护的技巧上。团队成员每周都在坚持学习研讨的同时,不断开阔自己的视野,拓展知识面,提升执业技能,走在刑辩律师的最前沿,这正是团队合作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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