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了代理适用范围的有关内容。
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主要有四方面法律特征:一是代理涉及三方法律关系,第一,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第二,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即代理人依据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相对方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第三,效果承担关系,即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方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完全承担。二是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三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需要独立作出意思表示。四是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根据本条规定:
一是代理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二是下列三类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第二,依照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依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指具有人身性质的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遗嘱、遗赠等。
案例分析
2003年11月1日,某汽车运输布拖汽车站与陈某签订了《布拖县汽车油库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布拖汽车站将自有油库(占地5亩左右)的所有土地及房屋出租给陈某使用,陈某支付租金15000元,租赁时间为长期。后来,据了解该油库的所有土地及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系第三人王某。陈某帮助王某代签合同、代缴租金。2011年1月16日,布拖汽车站与某市运输布拖分公司合并,根据上级清理、规范房屋租赁的相关文件要求,某汽车运输布拖汽车站需要收回出租给被告的房屋和土地,并于2020年6月19日书面通知陈某办理退租等相关手续,但是陈某拒不退还。现某汽车运输布托汽车站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将陈某诉至法院,并申请法院将王某列为第三人。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判决解除某汽车运输布拖汽车站与陈某签订的《布拖县汽车油库租赁合同》,并要求陈某与王某将涉案房屋及土地归还于某汽车运输布拖汽车站。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系关于代理范围的规定。代理适用的范围以民事法律行为为一般原则,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也可以代理。但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代理的行为、当事人明确约定不能代理的行为、依照法律行为性质不得代理的行为以及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
本案中,案外人王某委托被告陈某签订合同,被告陈某作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王某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王某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王某系实际承租人。因此,某汽车运输布拖汽车站与陈某签订的《布拖县汽车油库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同时,陈某签订的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故,原告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民事法律行为代理适用范围
作者: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