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印发案件提级管辖实施意见 推动形成具有上海法院特色的案件管辖新格局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文章摘要
编者按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是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上海高院制定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其任务分解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编者按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是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上海高院制定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其任务分解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为充分发挥改革信息在落实改革部署、交流改革经验、提供决策参考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围绕上述改革推出系列改革案例。本期刊载《上海高院印发案件提级管辖实施意见推动形成具有上海法院特色的案件管辖新格局》。
【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系列案例之三】
上海高院印发案件提级管辖实施意见推动形成具有上海法院特色的案件管辖新格局
为进一步深化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审判工作实际,上海高院于日前印发了《关于完善案件提级管辖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提级管辖的概念、案件范围、程序规程、配套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推动形成具有上海法院特色的提级管辖制度。《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明确制度导向,满足司法需求
一是坚持于法有据。严格在最高法院《试点实施办法》关于提级管辖的制度框架和授权范围内,结合最高法院司改办《关于<试点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对提级管辖工作机制作了细化规范,确保《实施意见》遵循上位法。
二是坚持需求导向。《实施意见》一方面对最高法院《试点实施办法》第4条、第5条关于提级管辖案件范围的规定作了进一步解释;另一方面,对提级管辖具体操作规程、时限要求等均作出规范明确,基本实现提级管辖所涉环节、流程的全覆盖。确保《实施意见》能够精准回应各法院对明晰提级管辖案件范围以及细化操作规则的需求。
三是坚持探索创新。在严格执行最高法院《试点实施办法》关于提级管辖案件范围、报送和审查处理时限、审理期限计算等“刚性”条款的同时,结合上海法院工作实际,《实施意见》在提级管辖的主动识别发现、监督管理、信息化配套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
二、明确适用范围,细化识别标准
一是明确提级管辖的概念。明确提级管辖是指最高法院《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特殊类型案件”提级管辖机制,不包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需要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二是明确提级管辖的案件范围。在严格适用《试点实施办法》中关于提级管辖案件范围规定的基层法院“下交上”和中级法院决定提级管辖的五类情形、中级法院“下交上”和高级法院决定提级管辖的三类情形的基础上,《实施意见》对其中的“重大”利益、“新类型”且疑难复杂、“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近三年”“重大法律适用分歧”以及“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等重点表述和关键词语作了进一步解释,确定了提级管辖案件的识别标准。
三、规范操作流程,健全流转程序
一是规范报请审查程序。明确对于报请提级管辖的案件,下级法院在经过本院审批流程后填写申请表报上一级法院,上一级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立“辖”字案号转相关审判庭审查,相关审判庭在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审查、填写审查审批表、经分管院长审批后作出是否同意提级管辖的处理并制作提级管辖法律文书。
二是明确衔接程序。明确由相关审判庭在制作提级管辖法律文书后发送原受诉法院、原受诉法院收到上级法院同意提级管辖法律文书后移送案卷材料、上级法院立案庭收到移送的案卷材料后登记立案等衔接流程。明确刑事案件提级管辖中法院通知和案卷退回等与检察机关衔接流程。
三是规范流转时限。《实施意见》明确“案件已开庭审理的,原则上不再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同时,明确上一级法院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提级管辖处理、提级管辖文书发送原受诉法院、原受诉法院移送案卷材料、上级法院立案时限分别为15日、3日、10日、3日,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以及诉讼程序的稳定性,也最大程度兼顾了诉讼效率。
四是明确“主动识别发现”方式。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条线会、大要案专报、上海法院审判业务一体化支持平台等主动识别发现有必要依职权决定提级管辖的案件,并规范其流转程序,为有效落实上级法院依职权主动决定提级管辖提供具体路径。
五是注重对当事人权益保障。明确原受诉法院收到上一级法院同意提级管辖的法律文书后和上一级法院立案庭在收到下一级法院移送的案卷材料登记立案后,均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明确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管辖的,原受诉人民法院应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四、加强配套保障,提升制度效能
一是规范文书形式。明确下一级法院报请上一级法院提级管辖的,使用请示。上一级法院依报请决定提级管辖的,民事案件使用裁定书,刑事、行政案件使用决定书;不同意的,民事案件使用批复,刑事、行政案件使用决定书。上一级法院依职权决定提级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使用裁定书,刑事案件使用决定书。相关文书模板由上海高院统一发布。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明确对提级管辖的案件适用“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要求组成合议庭且由院庭长、审判团队负责人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加强对提级管辖案件的制约监督。制定案件报请提级管辖申请和审查审批表,并将所有流程信息嵌入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在办案系统全程留痕,以实现全程可视、全程可控。
三是明确特殊类型的报请或申请。明确对中级法院“二次”报请程序从严把握,一般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构建“二次”报请的把关机制。同时,对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作了原则性规定,既为各法院的积极探索和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制度的成熟完善预留空间,也为条件成熟后由高院另行制定相关规则作好铺垫。
四是建立成果转化机制。提级管辖案件大多涉及法律适用统一问题,明确用足用好提级管辖案件素材,及时总结提炼裁判规则,通过形成类案裁判指引、参考性案例和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快成果转化,促进适法统一。
《实施意见》还要求各级法院制定细化规定应报市高院备案审查,并对审理期限计算、适用法院、《实施意见》解释权和施行日期等作了说明。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