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同时,商标也是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更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注册商标对一家企业、一个产品而言,往往具有显著价值。
商标注册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从财富管理与传承的角度,如果注册人消亡,其拥有显著价值的注册商标将何去何从?本文主要针对自然人和企业消亡后,注册商标的处置问题进行讨论。
01丨自然人死亡后注册商标的继承问题
我国的第一部《商标法》颁布于1982年。根据当时的规定,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的中国主体仅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自然人不能申请注册商标,商标也不能成为公民的个人财产。2001年《商标法》修正后,自然人被允许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可以成为公民的个人财产。而我国现行的《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且至今未经过修改。因此导致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中,仅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为遗产的范围,并不包括注册商标。
2002年10月16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注册商标的可继承性。从此,注册商标不仅是公民的合法财产,继承也有了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对被继承人生前的注册商标通过移转进行继承。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要求,因继承发生注册商标移转的,移转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同时需要提交能够证明继承关系的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公证遗嘱、法院的判决、调解书以及身份证明文件等。移转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移转申请,商标局会给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待审核批准后,公告新的商标注册人之日起移转完成,继承人就成为新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即完成了自然人死亡后的继承。
02丨企业注销后注册商标的处置
公司注销前,债权债务及剩余资产一般会进行清算,注册商标也会随之处置。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着公司注销后,注册商标未处置的情形。
公司注销后,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限内的,仍然是合法财产。公司注销后注册商标的移转制度主要规定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2.1公司在注销时未处置注册商标让但已经决定其归属的
此类情况下,只要继受人表示接受注册商标并向商标局履行移转注册商标手续即可实现注册商标的移转,通常需要的材料包括:
1、委托书(如通过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2、继受人身份证明文件;
3、《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4、被注销公司工商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5、被注销公司工商机关备案的清算组资格证明及清算报告文件;
6、被注销公司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
2.2公司在注销时未处置注册商标且未决定其归属的
1、债权人可以申请由原公司全体股东按照财产遗漏来处理。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二十条,如果公司注销后,对注销前未处置的注册商标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或者未经过清算骗取法人注销登记的,以及未经过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向相关方申请赔偿。
此时的注册商标就有可能成为赔偿债权的标的,从而得到处置。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考虑通过注册商标撤销申请流程来最终获得重新申请注册的机会。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未处置的注册商标具有商业价值,但该注册商标仍然在有效期,无法直接进行申请或者使用,其就可以在未处理注册商标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申请撤销,从而获得重新申请该注册商标的机会。
3、其他单位或个人还可考虑待注册商标未能续展注销后进行注册申请。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由于注销的公司通常不会再办理续展手续,因此其他单位或个人亦可以考虑待未处置的注册商标因未能续展导致注销后,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法》第五十条有特别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因此前述情形下的商标注册申请还需要经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方能进行。根据实践经验,其他单位或个人还应当注意尽早申请,以避免自己辛辛苦苦申请撤销、等待宣告无效后,却被别人捷足先登抢先申请的不利局面。
注册人消亡后注册商标如何承继
作者:郑春杰 欧阳芳菲 杨娇 周璐 发陆克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引 言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同时,商标也是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更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