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房产证就拥有抵押权么?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陈某向朱某借款五万元,将自己位于某小区的房屋房产证抵押给朱某,朱某见陈某无意还钱便将该房屋委托给昆明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将其售出。蒋某欲通过该公司购买该房屋。

案情简介
陈某向朱某借款五万元,将自己位于某小区的房屋房产证抵押给朱某,朱某见陈某无意还钱便将该房屋委托给昆明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将其售出。蒋某欲通过该公司购买该房屋。商谈之后,双方约定以92万元的价格成交,蒋某、朱某与该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对交易定金、付款方式、过户时间、房产产权现状、违约责任等都进行了明确约定,且蒋某于签合同当日向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交付了2万元定金。之后,蒋某多次联系朱某要求办理网上签约手续未果,这才得知陈某才是该房屋的所有人,且并未授权朱某出售该房屋,朱某无法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蒋某将朱某、陈某和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一、解除购房合同;二、要求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退还购房定金2万元;三、请求司法鉴定,要求被告朱某赔偿从购房开始至庭审结束期间房屋增值造成的损失5万元。
法院判决
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朱某赔偿3万元给蒋某,某房产经纪公司于当日退还蒋某2万元房屋定金,且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原告蒋某与被告朱某、陈某、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因此案产生的权利义务一次性了结。
律师提示
在我国,房屋属于不动产,以房屋为抵押物的,应签订书面的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须经登记才设立,否则没有优先效力。抵押合同成立并不代表抵押权设立,抵押权未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另外,抵押权的设立在于登记,不在于房产证的实际占有,占有房产证不具有物权法上设立抵押权的效力。本案中,朱某仅仅是占有陈某的房产证,抵押权并未因此设立,朱某并不拥有房屋的抵押权。因此,当事人在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时应认真核实房屋的所有权状况,以免陷入不必要的纷争。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 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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