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承兑汇票的权利实现途径(下)——以恒大商票拒付事件为例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由于以恒大为首的民营地产商舆论的持续发酵,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拒付的诉讼需求性较大,在上文对商业承兑汇票流通逻辑和诉讼策略有所了解后,本文以恒大商票拒付事件为例来论述票据追索权纠纷中的诉讼操作要点。

由于以恒大为首的民营地产商舆论的持续发酵,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拒付的诉讼需求性较大,在上文对商业承兑汇票流通逻辑和诉讼策略有所了解后,本文以恒大商票拒付事件为例来论述票据追索权纠纷中的诉讼操作要点。
一、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将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概括分为了两大类,即票据到期时的追索和未到期时的追索,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持票人才可以直接对背书人、出票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且起诉的同时应提供相关拒付证明和其他合法证明文件。
汇票未到期行使条件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汇票已到期付款人拒绝付款
二、提示付款的期限
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只有行使了第一顺序权利即提示承兑人或付款人付款,且票款未获承兑,才能行使票据追索权。在实践中,由于恒大出具的主要是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而依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恒大商票的持票人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特别提示
有部分判例显示,对持票人发起提示付款后又撤销提示付款的,视为持票人未发起提示付款,法院判决不支持其追索权。因此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未获应答后,请勿撤销提示或重新提示付款,该操作造成逾期提示从而有丧失前手追索权的风险。
三、拒付证明的取得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五条,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可见,针对逾期拒付的情况,持票人想要行使追索权就必须拿到拒付证明,但拒付证明的取得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在实践中,恒大系企业并不会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直接点击拒绝承兑,而与其合作的银行亦不会代其作出拒付应答,恒大系企业往往对持票人的付款请求不予应答,从而导致持票人在提示付款后系统一直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的状态。那么该状态是否构成拒付则取决于持票人是否在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结合司法实践,在提示付款日前提示付款的,“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不构成拒付,而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则“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视为拒付。
四、追索款项的范围
根据《票据法》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1]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五、追索权的行权时间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在恒大系企业无法兑付到期商票的危机中,持票人最为现实的手段是追索前手背书人。因此,在收集到拒绝付款的证明材料后,持票人可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六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若上述期限逾期,则会导致持票人丧失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但并不会导致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
六、管辖法院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理论上,持票人可以在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并将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一起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但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了《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将恒大系企业相关案件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因此是否将恒大系企业作为被告之一应根据其他背书人情况仔细斟酌。在司法实践中,若持票人将恒大系企业列为被告之一进行起诉,都会面临被移送广州中院集中管辖的困境。而集中管辖将导致诉讼耗时急剧增加,为减少时间成本,使持票人尽快回款,可以选择财产资信较好的背书人起诉,合理避免集中管辖。
虽然票据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范畴,但由于票据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具有自身特殊性,与一般民事诉讼的操作要点有所不同。面对商票兑付危机,持票人想要减少损失,在选择诉讼方式时,既要满足行使追索权的条件,也要注意追索权的行权时间,尤其针对恒大系票据持有人来说,是否会被集中管辖也应考虑在内。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此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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