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3号“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进一步扩大ATA单证册的适用范围和延长进出境期限,促进暂时进出境货物的通关便利。新政一方面在适用范围上扩大接受“专业设备”和“商业样品”用途的暂时进境货物,另一方面ATA单证册下货物的进出境期限突破6个月时间,延长至与单证册有效期一致,为一年。
ATA单证册是世界海关组织为暂时进出境货物创设的海关通关文件,旨在统一和简化海关手续,为暂时进出境货物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提供最大限度的通关便利。其优势明显,主要体现在:1、免除填制报关单手续,2、免除办理进口税款担保手续,3、免领进出口许可证,全球已经有75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ATA单证册制度,适用地域广泛。从海关自身看,在监管ATA单证册下进出境货物时,海关关员不必在货物进口时计算每票货物的税款担保金额,复出口时不必退还押金或撤销担保函,从而减少了工作量。
本次政策前,我国适用ATA单证册暂时进出境的货物限于在各类国际博览会、交易会、展览会、国际会议及类似活动上陈列或使用的物品,即展览品,且进出境的期限为六个月,与其他类的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下的期限一致。
笔者从事海关行政处罚工作十余年, ATA单证册案件时有发生,最常见的即为货物出口后未按规定在6个月期限内复运进境或者进口后未按期复运出境,招致海关行政处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该类行为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要没收违法所得。但有些案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第十条,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而ATA单证册的有效期为一年,很多企业就误以为使用ATA单证册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期限为一年,忽视了法律层面的6个月期限规定,发生不必要的超期进出境情形。
在2017年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中还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所以当时还有一类极具争议的处罚情形,企业常常未注意到30日的期限要求,导致海关对企业的延期申请不予批准,进而发生超期被罚的后果。
我们在执法中发现,法律上对6个月的暂时进出境期限设置有一定的合理性,对一项货物进出境参加展览而言时间上是足够的,之所以发生超期,实践中一般有两类原因:一是参加多个展览而辗转各地,二是部分货物境外展览结束后为寻求供货订单而放置于专门场所向客户展示或演示。第二类情形在当时是超出我国ATA单证册仅限于展览品的适用范围的,很容易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另一项条款,即第十八条第(一)项的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
此次2019年第13号海关“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对ATA单证册下货物的暂时进出境期限作了特殊的规定,延长至与单证册有效期一致,并且扩大接受“专业设备”和“商业样品”用途的暂时进境ATA单证册,同时结合2017年12月8日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取消了提前30日申请延期的规定,这些都是中国海关充分回应企业在使用ATA单证册进行通关时的各种痛点,与时俱进地修订立法和修改政策,应予点赞。
需要注意的是,此次政策中关于扩大接受“专业设备”和“商业样品”用途的是限于进境类ATA单证册,所以我国企业如果在境外参加展览同时还要将货物作为商业样品向客户展示或演示的,则应当考虑采用非ATA单证册的报关单申报模式。期限问题也同样要保持关注,若在境内外停留期限超过一年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原出证机构续签ATA单证册,避免超期复运进出境而被海关处罚。
ATA单证册海关新政解读与常见风险预防
作者:甘炯来源:星瀚微法苑

2019年1月9日,海关总署发布第13号“关于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进一步扩大ATA单证册的适用范围和延长进出境期限,促进暂时进出境货物的通关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