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来源:天水中院

文章摘要
众所周知,情侣在恋爱期间,通过互发红包、赠送礼物来表达爱意是常有的事,可是双方一旦分手,往往会面临“因爱生债”,财产纠纷便随之而来,那么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众所周知,情侣在恋爱期间,通过互发红包、赠送礼物来表达爱意是常有的事,可是双方一旦分手,往往会面临“因爱生债”,财产纠纷便随之而来,那么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王某(女)2020年相识,2020年11月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11月分手。在双方恋爱期间,因双方是异地恋,李某向王某转款总计十余万元用以王某日常花销,在此期间,王某也曾向李某转款总计千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日常的消费支出、特殊含义的转款、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保持稳定的恋爱关系、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行为,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作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分手后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李某、王某双方收入水平、本地经济情况等因素将1000元以下的单纯转款行为认定为维系双方感情的小额赠与,双方均不能要求返还,对于1000元以上的的款项应予返还。
法官提醒
实践中,恋爱期间容易发生的资金往来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资金借贷,二是共同花费支出,三是双方之间的无偿赠与。能否返还,返还多少等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是资金借贷,法院在认定双方是否借贷法律关系时,一是审查是否有借贷合意的达成,即以书面或口头等形式表现出的民间借贷合同,证明双方就借贷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二是审查是否有款项实际交付的事实。这两个要素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如果是基于情侣的特殊关系,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如请客吃饭、特殊节日赠送的礼物、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520、1314)等以及俩人日常的共同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是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但远超赠与一方经济承受能力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应视为是基于结婚或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或者恋爱关系终结,赠与财物一方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赠与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当然对于 “大额”的认定,应当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双方之间的收入、当地的经济情况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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