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报告在我国案件办理实务中有哪些意义?随着最高院颁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再一次明确将规范类案检索结果运用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今日推文,作者与大家分享类案报告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一起来学习吧。
“类案参照在刑事案件办理实务中到底是否有实际意义”,一直是有争论的。比如,笔者的同事在办理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庭中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主审法官以“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我不看这个”为由拒绝了律师提交的类案报告。
但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7日颁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进类案检索工作,定期整理类案检索情况,同时类案对于案件审理的意义,意见也作出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
根据最高院的意见,尽管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类案参照对于具体办案依然意义重大。202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在意见中再一次明确将规范类案检索结果运用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笔者2020年度办理的一起涉非法经营案,通过 Alpha 法律数据库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在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案例检索报告》、《法律法规检索报告》以及《司法观点检索报告》,并进行了多次充分沟通后,最终本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案件背景:一场专项治理行动的背景下,从涉嫌污染环境罪到变更指控为非法经营罪。
2020年度,一场打击非法私设渣土倒场的专项行动在公安部门与环保部门的联合行动下展开。在某市某区,多名犯罪嫌疑人因在承包的养殖地内鱼塘中非法处置城市建筑垃圾被公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其中犯罪嫌疑人W某某因参与上述非法活动而涉罪。
后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查明涉案多名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在未取得处理城市建筑垃圾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其中一位涉案犯罪嫌疑人在该区域内承包的养殖地内鱼塘坍陷之机,以每车240元的价格在此处经营城市建筑垃圾回收。
本案犯罪嫌疑人W某某因参与现场收票、结算等财务工作而涉案。侦查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最终以非法经营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案件办理:新冠疫情背景下的律检沟通步履艰难,律师团队不断提交书面意见与各类工作检索报告。
律师团队接受犯罪嫌疑人W某某家属的委托,正式介入本案之时,正值新冠疫情爆发。因受到疫情的影响,线下工作的推进比较艰难,办案机关停止了现场对律师的接待,在无法与承办检察官面对面沟通之时,律师只能通过电话沟通和书面意见的方式与办案机关进行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的沟通,并在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提交了多份工作检索报告。
1. 法律法规检索报告—在特定行业类别中的作用
法律法规检索是律师办理案件的常规操作,在一般情况下,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对于法律法规的查询属于共识,律师不会单独向办案机关提交。
但在本案指控的罪名非法经营罪中,因涉及到特殊类别即处理城市建筑垃圾,且在该地域的有多份市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相关意见,因此对于此类报告的提交也就很有必要。
2. 司法观点检索报告—裁判观点的参照适用
司法观点是在对于某一个法律问题没有形成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司法官员、法学教授在公开官方杂志上发表过的关于某一法律问题的观点及论证。此类观点对于司法机关的办案也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基于法律适用保守性的特点,在有司法观点的基础上,一般办案人员会选择进行参照。
3. 类案检索报告—细分到具体行为的类案检索
在本案中,移送审查起诉指控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但是在实务中,非法经营罪涉及的种类非常多,因此只有找到最类似的行为才有参照意义。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W某某等人违反国家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主要表现行为是“私设渣土倒场”,以此作为关键词在非法经营罪判例中进行检索,在结合本案涉及的金额、地域、情节,最终形成了具有参照意义的《类案检索报告(私设渣土倒场版本)》。
在检索报告中,根据过往的类案的判决,在本案金额、情节下,一般法院会结合实际产生的后果,如果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法院在刑事追责谦抑性的原则下一般会作出相对较轻的处罚。
律师团队在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限内,除了提交律师意见以外,提交了上述三份工作报告。律师团队在此基础上与检察官就本案的情节、证据进行了充分的电话沟通。
在与办案人员进行电话沟通时,我们可以格外注意以下几点,以达到充分沟通的目的。
1)充分理解办案人员的时间安排,很多时候检察官可能是在提讯或者开庭,因此要在上班的前半小时或者临近下班的半小时,最有可能打通办案人员的电话。
2)进行电话沟通前,要做好书面预案,将要沟通的重点言简意赅的表达,切记不要啰里啰嗦,否则很容易引起办案人员的反感,沟通的最后一定引导办案人员有兴趣接受并想要看书面意见。
3)聊证据、聊证据、聊证据,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法律是大家都懂的,所以最能引起办案人员重视的就是辩护人是否有新证据或者对现有证据提出问题!
三、认罪认罚: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从检察机关决定不予取保候审到决定不起诉,间隔仅两个月。
在审查起诉初期,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提交了律师意见以及取保候审的申请,但是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尚未安全查清,采取取保候审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 拒绝了辩护人的取保申请,依然对W某某采取羁押强制措施。
在一个月的多次电话沟通与书面材料的提交后,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认为W某某的行为并未产生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险较小,无处罚必要性,最终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至此,W某某在羁押近九个月之后获得了自由。
回顾本案,在案件事实与证据相对清楚且控辩双方对案件定性争议不大的情况下,如何争取到对当事人更有利的结果是律师一直努力思考的重点。
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也可以将本案移送法院。因为关于何为“犯罪情节轻微”,何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本就是主办检察官办案过程中内心的一条线,如何拨动这条线,成为辩护律师争取不起诉的重点。
通过办理本案,笔者发现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服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不是律师的话有多漂亮,而是当事人认罪认罚的积极态度、本区域司法机关类案的参照、司法观点的高度契合、律师工作的报告以及检察官内心对于刑事手段的慎重使用,上面这一切结合在一起,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全部因素。
纵观本案,当事人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不起诉”拯救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自由,更是当事人家庭的未来与希望。
感谢有温度的办案检察官,更感谢在司法实践中裁量标准逐步走向统一、严谨,我们不仅可以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样,每一个司法案件的裁判也将对未来更多的类案产生深远的影响,每一个司法案件,不再只影响当下,更可以影响未来!
类案参照在刑事办案中的运用——从指控犯罪到不起诉
作者:牛健来源:iCourt法秀

类案报告在我国案件办理实务中有哪些意义?随着最高院颁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再一次明确将规范类案检索结果运用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