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要了解本罪,首先应当明确两个概念,即“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及掩饰、隐瞒的“其他方法”。
1.关于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通过犯罪手段直接或间接取得的利益。
“犯罪所得”是犯罪直接得到的赃款、赃物(不仅仅指侵犯财产的犯罪所得,其他犯罪取得的财物也属于赃物,如走私所得、赌博赌资等),必须是他人违法犯罪取得的财物及产生的收益,不包括自己犯罪取得的财物及收益;
“犯罪所得收益”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投资等处理后获得的利益。如果是掩饰、隐瞒行为人在取得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收益后产生了新的收益,此部分属于非法所得,但并不能认定为犯罪数额。
2.掩饰、隐瞒的“其他方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侵犯财产的犯罪数量越来越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案件数量也随之增多,犯罪手段逐渐多样化。《刑法》通过“其他方法”来兜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举了“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其他方法”的行为,但仍无法穷尽。
实践中对“其他方法”的认定,一般需要满足两点:一是这些方法与窝藏、转移、收购和代为销售在罪质上具有相当性,不能随意扩大适用范围;二是这些方法在客观上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诉,便于上游犯罪分子转移、销售赃物。
初步认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作者:韩宇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