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张某在与王某恋爱关系期间,向王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原告王某诉称,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后,王某考虑到张某没有还款能力,同时希望双方有和好的可能,遂将《借条》原件交还给了张某。其后,双方未能恢复恋爱关系,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
被告张某认为,其已向王某归还了借款,王某才将《借条》原件交还,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02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于交还《借条》的原因各执一词,能够认定的是交还借条的行为系王某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借贷关系发生于双方恋爱同居期间,从出具《借条》的行为本身,足以说明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具有判断能力和证据意识。王某对于交还《借条》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应当知晓并应自行承担。即使张某并未归还借款,王某将《借条》原件交还张某,按照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理解,具有不再履行、免除债务的含义,该意思表示到达张某即生效。因此本院认定,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终止,遂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王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说法
《借条》作为债权凭证,是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有效证明。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作为其享有债权的依据,而债权人将债权凭证交还债务人,一般意味着债务清偿或者债权人免除债务等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
法官提醒,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债权凭证,将债权凭证交还债务人、毁损、遗失等情形都可能导致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得到认定,致使权益受损。另外,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行使诉权。对于已经清偿或者免除的债务再行提起诉讼,有违诚信原则,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分手后交还借条以表真心,还能要回借款吗?
作者: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来源: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01 基本案情 张某在与王某恋爱关系期间,向王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 原告王某诉称,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后,王某考虑到张某没有还款能力,同时希望双方有和好的可能,遂将《借条》原件交还给了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