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3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B公司施工,B公司将案涉工程项目1号楼、2号楼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了罗某,罗某又将1号楼、2号楼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李某。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B公司就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A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裁判理由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只规范了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存在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形,李某与A公司之间并无直接合同关系,B公司与李某之间亦没有合同关系,李某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案涉纠纷中与李某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为罗某,且其二人就该工程已经结算,故罗某应当向李某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官说法
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律关系,请求各自的债务人承担责任。为了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突破合同相对性,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该解释的适用应当从严把握。只有在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下才能适用,借用资质和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作者:刘丹来源:天水中院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9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B公司施工,B公司将案涉工程项目1号楼、2号楼的建设工程分包给了罗某,罗某又将1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