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桥探讨
昨日小编在微信平台上做了一项关于和颐酒店内入住女顾客被陌生男子意图强行拉走是否欠缺责任感的投票调查,和颐酒店事件中受害人除了需要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外,我们是否能够寻求酒店的帮助呢?而事情的发生地酒店需要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吗?受害者又可否要求酒店赔偿呢?
最后……投票调查的结果小编和小编的伙伴们都惊呆了!!!
投 票 调 查 结 果

读者们都这么专业…小编又怎能不努力呢?看到读者们这么关注,酒店又岂敢视而不见呢….
4月6日下午3时,如家集团北方区相关负责人以及事发酒店总经理表示,对于日前女子遇袭一事,酒店确实存在安保、应对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已经对和颐798店采取整改措施,并会追究酒店管理人员责任。对于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也表示歉意,日后会加强全国范围内酒店出入人员核查,以此为戒。
金桥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则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求酒店承担责任,当事人需举证证明酒店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没有能力举证的话,法院不会支持诉讼请求。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所述,小编认为酒店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看酒店是否对第三人侵权或者犯罪事件的发生是在合理限度和范围内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的经营者是否因在安全保障上存在问题而给侵权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顾客入住酒店后其实与酒店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其主要义务就是保障顾客在入住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客户在入住期间受到的损害,酒店应当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送上小编的自我保护心得






昨日小编在微信平台上做了一项关于和颐酒店内入住女顾客被陌生男子意图强行拉走是否欠缺责任感的投票调查,和颐酒店事件中受害人除了需要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外,我们是否能够寻求酒店的帮助呢?而事情的发生地酒店需要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吗?受害者又可否要求酒店赔偿呢?
最后……投票调查的结果小编和小编的伙伴们都惊呆了!!!
投 票 调 查 结 果

读者们都这么专业…小编又怎能不努力呢?看到读者们这么关注,酒店又岂敢视而不见呢….
4月6日下午3时,如家集团北方区相关负责人以及事发酒店总经理表示,对于日前女子遇袭一事,酒店确实存在安保、应对等一系列问题,目前已经对和颐798店采取整改措施,并会追究酒店管理人员责任。对于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也表示歉意,日后会加强全国范围内酒店出入人员核查,以此为戒。
金桥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则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要求酒店承担责任,当事人需举证证明酒店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没有能力举证的话,法院不会支持诉讼请求。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综上所述,小编认为酒店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看酒店是否对第三人侵权或者犯罪事件的发生是在合理限度和范围内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的经营者是否因在安全保障上存在问题而给侵权人或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顾客入住酒店后其实与酒店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其主要义务就是保障顾客在入住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对于客户在入住期间受到的损害,酒店应当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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