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邻里喜事、亲友聚会总离不开酒。俗话说小酌怡情,但饮酒过量就有可能成为事故,让家庭支离破碎、让曾经的邻里好友对峙法庭,反目成仇。
案情简介
2020年某月晚上8点左右,邢某某、陆某某、李某乙和香某某到李某甲家中一起喝酒。大约晚上9点左右,陆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和香某某共同前往香某某家中吃肉,邢某某自行驾车前往。大约晚上10点多,邢某某先行离开,安全到达村委会值班室,待了一段时间后,于晚上11点20分左右开车离开值班室,后不知去向。次日早晨8点左右,村民余某某晨练返回的路上发现发生交通事故遂报警。交警在勘查现场后作出鉴定,得出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是邢某某的妻子陈某某将一起喝酒的五人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邢某某聚餐后已先行安全到达第二场所。从第二场所离开直至次日发生交通事故,共计9个小时左右时间无法确定邢某某的去向,邢某某的死亡与五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构成上看,同饮者是否构成侵权,上诉人应举证证实被上诉人存在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后果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上述案件无证据证明五名被上诉人对邢某某有故意劝、罚、灌酒等行为,且邢某某在与五名被上诉人共同饮酒活动结束后,已安全到达第二个场所,后又驾车离开不知去向。邢某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饮酒不能驾驶车辆,却在酒后超速驾车行驶,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被上诉人对邢某某的死亡结果无法预见和制止,法律不能要求没有过错且不能预见后果的五名被上诉人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示
推杯换盏添喜庆,酒后驾车增伤悲。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和危害性不言而喻,请珍爱自己与他人的生命,远离酒后驾车。同时作为同饮者要有不劝酒、不灌酒、不罚酒的意识,在共同饮酒后要为醉酒者提供后续的安全注意义务。
饮酒后出事 同饮者是否要担责?
作者:黄云虹来源:昌吉中院

日常生活中,邻里喜事、亲友聚会总离不开酒。俗话说小酌怡情,但饮酒过量就有可能成为事故,让家庭支离破碎、让曾经的邻里好友对峙法庭,反目成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