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有句法谚:“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在赋予公民权利的同时,对行使权利的期间也有相关规定,法律作出相关时效规定,意即在敦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权利,关心自己的权利,避免长期躺在权利的温床上任性而为,从而保护交易安全。
《民法典》颁布后对部分法定权利期间进行了调整,本文梳理了《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权利期间,对重大变化部分作出新旧对照,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解决适用问题,以期使读者认识到法定期间的重要性,避免因时效经过而使权益受损。
01《民法典》中的法定权利期间规定汇总
简称 | 期间 | 起算时间 | 《民法典》法条原文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行为的追认期限 | 30日 |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 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无权代理的追认期限 | 30日 |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 第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诉讼时效 | 3年; 20年 |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 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诉讼时效中止 | 6个月; 6个月 |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可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第194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
不动产登记簿异议登记 | 15日 | 自异议登记之日起 | 第220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预告登记后申请登记 | 90日 | 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 第221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遗失物返还请求权 | 2年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 | 第312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遗失物无人认领 | 1年 | 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 | 第318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 | 30年; 30-50年; 30-70年 | 自承包之日起 | 第332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 1年 | 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 第462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
债权人撤销权 | 1年; 5年 | 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 第541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合同解除权 | 1年 | 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 | 第564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提存物领取 | 5年 | 自提存之日起 | 第574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
涉外合同诉讼时效 | 4年 | 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 第594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
买卖合同瑕疵通知期 | 2年 | 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 | 第621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
赠与人撤销权 | 1年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 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赠与人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撤销权 | 6个月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 第664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
保证期间 | 6个月 | 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 第692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
租赁合同期限 | 20年 | 第705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
转租异议 | 6个月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起 | 第718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 15日 |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 | 第726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因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撤销婚 | 1年; 1年 |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 | 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因未告知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 | 1年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 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离婚登记冷静期 | 30日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 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法定离婚事由 | 1年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 | 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受遗赠人表示 | 60日 | 在知道受遗赠后 | 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02《民法典》法定权利期间重大变动部分对照解读
1. 遗失物无人认领归国家的法定期间
法定权利期间对比 | 法条对比 | |
原规定 | 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 | 《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新规定 |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 | 《民法典》第318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
2.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失权期间
法定权利期间对比 | 法条对比 | |
原规定 | 合理期限 | 《合同法》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新规定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 《民法典》第564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新旧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3.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失权期间
法定权利期间对比 | 法条对比 | |
原规定 | 无明确规定 | 《合同法》第230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 |
新规定 |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15日内 | 《民法典》第726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
4. 因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法定期间
法定权利期间对比 | 法条对比 | |
原规定 |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 《婚姻法》第1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新规定 |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 《民法典》第1052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新旧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5. 因未告知重大疾病请求撤销婚姻的法定期间
法定权利期间对比 | 法条对比 | |
原规定 | 无规定 | 无规定 |
新规定 |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 《民法典》第1053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6. 离婚冷静期的法定期间
法定权利期间对比 | 法条对比 | |
原规定 | 无规定 | 无规定 |
新规定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 《民法典》第1077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7. 法定离婚事由的法定期间
法定权利期间对比 | 法条对比 | |
原规定 | 无规定 | 无规定 |
新规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 《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新旧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
权利人长期无限制地怠于行使其权利,将造成义务人的法律地位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建立新的、确定的、稳定的经济社会关系。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和照料者,法律不可能强行介入进行保护,这就要求我们自己去及时、有效地行使权利,才能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