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01:案情概况
2020年9月20日,方某某在广州市某某雪世界初级雪道上滑雪时,受到第一次参加滑雪的杨某某从后方撞击后摔倒,造成方某某身体受到一定伤害以及滑雪板、固定器轻微损坏的后果。以上事实有图片、购买记录、视频记录、聊天记录等为证。事发经过视频显示杨某某在下滑过程中没有注意雪道下方情况而径直撞向方某某。
方某某向杨某某主张滑雪板、固定器及手机受损的费用,杨某某对于滑雪板及固定器费用不予认可,认为并无证据证明滑雪板及固定器不能使用。对于手机维修费不同意支付,主张方某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物品的损坏是由其造成。
PART 02: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杨某某第一次参与滑雪运动,滑行过程中,没有注意到前方滑雪人员,也未采取任何应急措施,导致其撞到前方滑行的方某某,杨某某对于此事件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方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手机损坏系杨某某撞击造成,滑雪板、固定器仅是轻微受损,最终酌情支持部分费用。
PART 03:律师评析
实践中某些文体活动本身便具备对抗性,存在一定的风险,如篮球运动伴随着冲撞、足球运动伴随着铲球、滑雪伴随滑倒等,都有可能对其他参与者造成一定的损害,参与者在参与活动之前便已经认识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且自愿参加,属于自甘风险。此时在正常情况参与过程中,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是因其他参与者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除外,这种情况是行为人侵权行为导致,已经超出了自甘风险的范畴,应根据双方过错划分责任,承担损失。
方某某与杨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作者:冯智慧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PART 01:案情概况 2020年9月20日,方某某在广州市某某雪世界初级雪道上滑雪时,受到第一次参加滑雪的杨某某从后方撞击后摔倒,造成方某某身体受到一定伤害以及滑雪板、固定器轻微损坏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