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城市上空之痛

来源: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随处可见,从高空掉落物品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悲剧屡见不鲜,那么高空抛物事件中的受害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法律对于高空抛物事件,又有哪些规定?

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随处可见,从高空掉落物品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悲剧屡见不鲜,那么高空抛物事件中的受害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法律对于高空抛物事件,又有哪些规定?
步行途中,飞来横祸
曹女士在经过某小区B1、B2栋楼楼门口路段时被一块状硬物(水泥制)砸伤头部,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调查,未能发现抛掷物的所有人。曹女士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共住院20天,支出医疗费用3万余元。经鉴定,曹女士颅脑损伤的伤残程度为玖级伤残。后曹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小区B1、B2栋的12位住户连带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高空抛物,无过错责任原则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女士在某小区B1、B2栋的楼梯道门口被水泥块砸伤,从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情况和曹女士受伤的部位及受伤的结果,结合现场概况、周围环境考虑,并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可以认定曹女士是被B1、B2栋楼上坠落或抛掷的水泥块致伤。曹女士受伤后经公安机关调查未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该小区B1、B2栋的12位住户均系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不是加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于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该12位住户应对曹女士的损害平均分担补偿责任。
高空抛物,可刑事处罚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公布,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民法典: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针对高空抛物,也有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律师建议
行人在经过高层建筑时,要时刻保持警惕,注意周围环境,以防高空掉落物品伤人。高层住户要定期检查窗户、护栏是否完好,如有损坏要及时更换维修,平时要收拾好窗户、阳台的物件防止掉落,还要教育小孩不要往外丢弃物品等。高层建筑的管理人,可以通过安装对空摄像头的方式,对楼内人员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万一发生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可以协助找到肇事者,同时做好高空抛物危害的宣传,定期对建筑外围进行检查、检修等工作。杜绝高空抛物伤人事件,还需多方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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