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冠希骂林志玲事件发酵表
7月27日21:30 陈冠希辱骂林志玲

7月27日21:48 陈冠希发出第2篇文


网友则谴责陈冠希在公开社交网路,以肮葬不堪的言语辱骂女性,“真是LOW爆了”,更有人回呛他“下流”,帮志玲姐姐出气。
7月27日22:00 陈冠希突然删文
7月27日22:05 林志玲叹莫名伤害
7月27日22:25 邱黎宽霸气护志玲 怒骂冠希“见一次打一次”
7月27日22:50 陈冠希狂言呛网友
7月28日07:45 “雪姨”王琳发文力挺林志玲

从法律视角浅谈网络语言暴力
现小编从法律方面提供一些刑法方面对网络侮辱、诽谤的最新规定和法院裁判规则。
背景:为保护公民个人权益、营造良好的互联网氛围,规范网络行为成为当务之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的刑事案件的司法处理专门作出了新规定。
以下以侮辱罪、诽谤罪为中心,统筹归纳富有价值的法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杜绝语言暴力,正确表达负面情绪
所谓:“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杜绝语言暴力,正确识别、控制自己的负面情绪,不仅是一个人素养的最高体现,也是对他人和自身的一种理性保护。法律的强制性制约是建立在道德不可控的基础上,勿让自己的情绪成为伤人伤己的利剑,是我们都应该学习和反思的!
7月27日21:30 陈冠希辱骂林志玲

7月27日21:48 陈冠希发出第2篇文


网友则谴责陈冠希在公开社交网路,以肮葬不堪的言语辱骂女性,“真是LOW爆了”,更有人回呛他“下流”,帮志玲姐姐出气。
7月27日22:00 陈冠希突然删文
7月27日22:05 林志玲叹莫名伤害
7月27日22:25 邱黎宽霸气护志玲 怒骂冠希“见一次打一次”
7月27日22:50 陈冠希狂言呛网友
7月28日07:45 “雪姨”王琳发文力挺林志玲

从法律视角浅谈网络语言暴力
现小编从法律方面提供一些刑法方面对网络侮辱、诽谤的最新规定和法院裁判规则。
背景:为保护公民个人权益、营造良好的互联网氛围,规范网络行为成为当务之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的刑事案件的司法处理专门作出了新规定。
以下以侮辱罪、诽谤罪为中心,统筹归纳富有价值的法律: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八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杜绝语言暴力,正确表达负面情绪
所谓:“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杜绝语言暴力,正确识别、控制自己的负面情绪,不仅是一个人素养的最高体现,也是对他人和自身的一种理性保护。法律的强制性制约是建立在道德不可控的基础上,勿让自己的情绪成为伤人伤己的利剑,是我们都应该学习和反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