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管辖与专属管辖之理解

来源:劳和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35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适用理解】
本款规定了代位权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及专属管辖的例外规则。
有学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就具体案件的管辖适用而言,优先适用专属地域管辖,其次是特殊地域管辖,最后是一般地域管辖。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应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系针对特殊类型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1]这也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2]如果代位权诉讼管辖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则无论原《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还是本条均无需作出特别规定;如果代位权诉讼管辖属于专属地域管辖,则需法律明确规定,且本条已将“专属管辖”作为但书条款。因此,代位权诉讼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较为妥当,不宜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即不宜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本款但书规定,特殊情形下优先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专属管辖情形包括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及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但在代位权诉讼中,究竟如何判断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情形则不无疑问。以不动产纠纷为例,究竟是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属于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还是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属于不动产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
对此,不同法院亦认识不同。以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因建设施工合同而产生债权的情形为例,部分审理法院认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并非因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直接产生的纠纷,而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向第三人提起的诉讼,诉的依据不是合同,因此不能以被代位合同的类型确定案由,亦不能据此确定管辖法院。[3]部分审理法院则认为,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债权系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工程款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4]
【关联规定】
一、《民法典》
第535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民事诉讼法》
第22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34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35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272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司法指导性文件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法〔2021〕94号)
12.除上述内容外,对于民通意见、合同法解释一、合同法解释二的实体性规定所体现的精神,与民法典及有关法律不冲突且在司法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如民通意见第2条关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规则等,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说理时阐述。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程序性规定的精神,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不冲突的,如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等,人民法院可以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作为参考。
注:
1.参见韩朝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问题探讨》,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5期。
2.参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辖78号民事裁定书。
3.参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1民辖78号民事裁定书,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8民辖终112号民事裁定书。
4.参见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16民辖终3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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