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判无罪的王梦军案:谈谈强奸案中的证据与证据链

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文章摘要
证据链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依据其自身属性和证明目的,在相互印证的基础上形成一个闭环的链条。

证据链是一个法律术语,指的是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依据其自身属性和证明目的,在相互印证的基础上形成一个闭环的链条。实践中,单个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的伪造成本相对较低,割裂的对其进行真伪甄别难度较大,若该证据能够与其他证据(尤其是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则有助于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以便法庭对事实予以准确认定。
例如:强奸案中,被害人控告嫌疑人实施强奸行为,而嫌疑人却自称未有实施犯罪。仅仅比对上述二人的言辞,难辨别孰真孰假,只有结合其他证据相比对,才能得出可靠的结论。
然而,在分析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时,司法官们所面对的不仅仅是0或1的问题。实践当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所取得的证据非常多,其中部分能够相互印证,形成紧密的证据链以证明待证事实;有一些证据能反应同一事实,但是以“相互印证”来定性似乎又过于牵强,恐有巧合之嫌;而还有一些证据,本身“印证”的程度并不高,乃至于仍然存在难以解释的问题。
而我们今天要讲的王梦军强奸案,就是一起因证据及证据链存在缺陷,最终被改判无罪的案件。
2000年10月12日下午,王梦军在河南省鄢陵县九妹美容美发店理发、洗面后,经店老板樊某同意,将服务员田某和田某某约出到街上吃饭。三人在县城南街吃饭后,王梦军表示想和田某单独说会话,让田某某先回店里并告知店老板樊某。王梦军与田某到县城十字街再次吃饭后,要田某当晚不回店里,并安排一名三轮车夫到九妹美容美发店将此情况告知店老板樊某。
之后,王梦军将田某带到商业浴池,买了一张单间票后两人共同洗浴。洗浴后,王梦军将田某领到县城丽晶宾馆住宿。第二天早上,王梦军将田某送回九妹美容美发店即离开,田某向樊某哭诉其被王梦军强奸的经过后,二人早上即来到商业浴池,找到头天晚上的售票员贺某,将田某与王梦军在单间浴室的毛巾被取回。下午,当王梦军再次来到九妹美容美发店时,田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梦军被抓获。
在王梦军强奸案中,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主要有四项,分别为被害人田某陈述、樊某(美容美发店老板)证言、浴室毛巾提取笔录及法医物证鉴定检验书、证人贺某(浴池售票员)证言,具体情况如下:
1、被害人田某陈述了被王梦军强行拉至一单间浴室内强奸的时间、地点、王梦军所使用的手段以及报案的经过。
2、证人樊某证明被害人田某向其哭诉被强奸的经过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并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印证。
3、提取笔录、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证明从被害人处提取的商业浴池的毛巾被上的人血血型与被害人的血型相同,均为O型。
4、证人贺某证言证明王梦军和被害人洗澡时,女的不愿洗单间,说:“俺还没结婚呀”。后男的捞住女的进了单间的事实。
原审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8日作出(2004)鄢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梦军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检察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梦军关于未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因被害人的陈述有证人樊某、贺某的证言及物证检验鉴定书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故不予采纳。
该案中,公诉方的确通过四组证据构建证据链:被害人田某的陈述证明了案发的全过程,樊某和贺某的证言证明了本案中相对关键的两部分事实,即被害人与嫌疑人一同进入单间浴室及被害人在事后的状态及反应;而提取笔录和法医物证鉴定检验书则通过浴室里的毛巾证明了被害人田某的确当日进入了浴室,并且可能因受伤而流血,这与被害人田某的陈述及证人贺某的证言相吻合。公诉方通过上诉的四组证据,作出对王梦军不利的事实指控。

然而,我们细细分析来看,就会发现其实该案的这几组证据,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所举大多为间接证据,并不能直接反映“强迫发生性关系”的案件事实。
对于强奸案件而言,最为关键的案件事实是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能力、反抗意志和反抗意识,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该案中,公诉方所举证据除被害人陈述之外,均无法直接证明最关键的事实。
如证人樊某(美容美发店老板娘)的证言,只能证明被害人在事后的状态,以及被害人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不能直接反应案件事实,尤其是后者,属于“传来证据”,意思是指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
司法实践中,传来证据的作用主要是作为线索,从而发现、认定和核实原始证据,而不在于直接作为证据进行独立使用,此中道理显而易见——当一个人所说的话真伪难辨时,我们又如何能相信其另一人对于该事实的转述呢?
再比如,证人贺某(浴池售票员)证言称,女的不愿洗单间,说:“俺还没结婚呀”。后男的捞住女的进了单间。但这只能证明田某曾表达对男女洗单间不情愿的意思,但不能证明王梦军有使用暴力手段强制田某进单间浴室的行为。此外,即便王梦军有强制田某进入单间浴室,在没有其他证据作证的情况下,是否就一定能认定王梦军构成强奸罪?进了单间就一定要发生性关系吗?此处明显存在主观论断。
其次,王梦军案的物证存在缺陷。
这里所说的缺陷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程序法的缺陷:该案中,毛巾并非由办案人员从案发现场直接提取,而是由被害人田某和证人樊某案发第二天上午自行前往案发现场提取,提取后没有立即移交给办案人员,而是在下午报案后才将商业浴池毛巾被移交给办案人员,不能排除该物证检材存在被作假或污染的可能。
另外一个方面来说,物证及物证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也存在缺陷。该鉴定所依据的检材是田某血液、田某的裤头、商业浴池毛巾被,检验结果为田某的裤头和商业浴池毛巾被上未检出精斑,商业浴池毛巾被上的人血血型与被害人田某的血型均为O型。由于商业浴池系公共场所,在没有通过DNA鉴定方式将毛巾被上血迹与被害人田某相应检材作同一认定的情况下,不能仅因两者血型相同就得出毛巾被上血迹系被害人田某所留的唯一结论,更不能证明系王梦军强奸行为所致。
此外,本案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与漏洞。
譬如,按照被害人田某的陈述,王梦军将其强行拉至一单间浴室内强奸。如果该陈述属实,为什么其又会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与王梦军一同前往县城丽晶宾馆合宿?这便成了难以解释的漏洞之一。
此外,从事发当日到第二日,王梦军有没有采取任何手段,限制被害人田某的人身自由,以致田某无法逃脱、呼救或报警?如果没有,为什么田某并未离开王梦军,而是与其合宿至第二日,并由王梦军送回到美容美发店?(因为这些问题并非系证据法学意义上的漏洞和缺陷,因此不在此赘述)
最后,本案虽有形成证据链,但均为在关键事实上形成相互印证,因此证据链本身并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效果。
该案中的几组证据,的确在某些事实上存在相互印证的情况,但均未涉及最为关键的案件事实,即“王梦军到底有没有采取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譬如,关于提取笔录、物证鉴定结论中证明从被害人处提取的商业浴池的毛巾被上的人血血型与被害人的血型相同,均为O型,看似与被害人田某、证人贺某所作的“与王梦军一同进入单间浴室”的陈述相印证,但其所印证的事实无非是二人一同进入单间浴池,而对于二人到底有无发生性关系,乃至王梦军有无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根本无从提及。由上述几组证据组成的证据链,看似环环印证,却根本未证明到最为核心的罪状,因此均不应被采信。
王梦军的申诉之路非常漫长、曲折。2004年7月28日王梦军被判决有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后王梦军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3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梦军不服,提出申诉。2005年5月16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2007年3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决定,指令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维持该院刑事裁定和鄢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王梦军不服,提出申诉。
2008年6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维持该院刑事判决。该再审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王梦军不服,再次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日作出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王梦军之父王长江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8年7月23日宣告原审被告人王梦军无罪。
从证据法的角度来说,王梦军案给我们法律人带来了一些值得借鉴的启示:
一来,强奸案的举证应当更加注重证据对核心事实的证明,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案件中一些的辅助性事实。我们现在办理强奸案时,会将许多注意力放在一些行为之外的事实之上,用以辅助对核心事实的认定。譬如: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是否为恋爱关系?被害人在事后的精神状况?被害人是否在短时间内报警等等,这些事实诚然与案件内情息息相关,但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对于强奸案而言,无论是举证还是质证,都应尽可能的围绕核心事实进行,即便无法直接证明核心事实,在采信间接证据时,也要审慎考量其对核心事实的证明力,而不应抱着“沾边就用”的态度。
二来,证据链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存在缺陷的证据链不仅不能反映真实的案件事实,反而可能会混淆真相。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最重要的是把握证据链与解构证据链,这要求我们首先将公诉方所举的证据链研究透彻,找出其中的缺陷及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之处,再将以上诸处结合起来,最终实现从证据链到指控事实的结构。
三来,不应忽视取证的程序。在王梦军一案中,用于鉴定的浴室毛巾是由被害人及证人一同提取,递交给办案单位,在这个过程之中,不能排除被害人为实现指控目的而事后将自己的血液沾上去的可能性。此外,考虑到浴室中的毛巾经常更换、清洗,递交的此毛巾是否系案发时所使用的毛巾也无从证实,因此毛巾及以毛巾作为检材而产生的鉴定结论并不十分可靠。
结尾:
对于胡格吉勒图和浙江叔侄来说,王梦军是幸运的,毕竟即便错判,所受刑罚也不过是3年有期徒刑,实在不够引人瞩目。但对于他自己来说,又是不幸的,即便是刑满释放,他与他的家人也坚持进行申诉,从案发到被判决无罪,整整经历了18年。
我在高校法学院教证据法的时候,曾经讲到过这个案例。我说各位同学,证据法作为一门学科被设定于法学专业中的意义是什么?就是在于学会如何从证据的内容和属性,完成对案件事实的建构与解构,从而避免未来仍然出现花费十余年去恢复清白的案例出现。
时至今日,王梦军获得无罪判决已经过了三年,对于他来讲,“还清白之身”的愿望已经实现了,但是对于我们法律人而言,对于类似案件的研究却还不能结束。强奸案应当如何取证?司法实践当中强奸案的举证质证又有怎样的特点?强奸案的证据链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在哪里?这些,恐怕还需要我们深入到一个个案例中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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