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来了,“郭美美”怕了?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历经十余年努力,我国慈善事业的首部法律将走上前台。《慈善法》草案在2015年10月和12月先后两次提请审议,并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慈善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法?

历经十余年努力,我国慈善事业的首部法律将走上前台。《慈善法》草案在2015年10月和12月先后两次提请审议,并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慈善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法?将对红十字会、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产生哪些重要影响?如何规范“伪善”行为?骗捐诈捐如何预防?其立法传递了什么?又将改变什么?
慈善法将改变什么?
突破双重管理制度
此次《慈善法》的制定,一大亮点就是对慈善组织的设立规定作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本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这是对过去双重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此前成立慈善组织不仅需要让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构”,还要找到“业务主管单位”,造成了实际上的登记难。《慈善法》通过后,慈善组织无需再“找婆婆”,且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立法明确了慈善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并且简化了慈善组织的登记程序,这是一大进步。这一规定使得慈善组织无需业务主管机关便可直接在民政部门登记,不仅意味着慈善组织得以从双重管理制度中解放出来,而且让民众更为便利快捷地通过慈善组织这一形式行善。
为个人做慈善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 这实际上是一条开放性的条款,将许多非法人慈善组织纳入了法律的承认范围,同时也让很多愿意做慈善的个人找到了法律支持。目前中国登记的慈善组织为60万左右,而据估计,没有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则数以百万计。由于登记困难,过去大量民间组织处于“非法行善”的尴尬境地。这在开放登记的同时,也承认了“非法人慈善组织”的合法性,从另一个角度淡化公众对“慈善是伪善”这一观念的认知,并大大增强民间公益的活力。
开放了公募权
《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开放了公募权。在过去只有公募基金会享有向不特定公众进行公开募捐的资格,而现在,立法将公开募捐的权利平等地授予慈善组织。与原先将慈善组织在登记之时区分为公募组织与非公募组织不同的是,这次立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都可以向公众募捐。这一规定将使慈善组织处于良性竞争的环境之中,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分配。
引进信托制度激活公益慈善资产
《慈善法》第五章对慈善信托作了专章规定,将信托制度引进立法体例中。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相较于基金会设立对主体资格、治理结构和资金使用的严格要求,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管理都更为灵活,是家族、企业家等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同时设立慈善信托有利于打通金融服务慈善的通道,使慈善事业可以运用金融杠杆可持续发展,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另一重要路径。
进一步完善慈善财产管理制度
《慈善法》在第六章对慈善财产的管理作了进一步明确的规定,重视慈善组织对慈善财产的管理费用与支出费用的比例以及对慈善财产的来源范围、目的以及使用禁止事项都做了相对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慈善财产的重视,同时也能遏制社会一些不良的捐赠现象。对慈善组织管理费用限定在10%,这也符合社会对慈善组织应当本着诚实、非盈利以及公益性和“最低成本”的原则要求。
对“诺而不捐”以及“骗捐”现象作细化规定
《慈善法》针对“诺而不捐”现象作了强制性的规定,使得承诺捐赠不仅是捐赠人的一种权利,在某种限定条件下,也是捐赠人的一种既定义务,捐赠人应当自觉履行。同时,考虑到现实生活中有些捐赠人可能会因为捐赠使自己陷入生活困难的窘迫境地,本法又进一步规定,经报告和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可以看出,本条规定,不仅为“诺而不捐”现象通过慈善法得以规制,同时,也符合我国当前立法体系的规定,契合了我国的民法关于赠与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此外,对于“骗捐”问题,《慈善法》也规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社会上的“骗捐”现象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慈善组织、公益行业重新洗牌?
红十字会是否应当遵循《慈善法》的规定?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慈善法》《红十字会法》是并重的两部法律,互不隶属。红十字会本身不是慈善组织,但是红十字会的一些业务又确实属于慈善范围。《慈善法》是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对红十字会的慈善活动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如,红十字会要进行募捐,同样需要取得公开募捐的资格。此外,对于红十字会体系内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单位,如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等,在从事慈善活动时,参照适用《慈善法》关于一般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的规定。
公益行业会否重新洗牌?
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但许多不良现象也随之出现,譬如明星诈捐、慈善受益人滥用善款、假冒慈善名义骗取钱财等等。加之几年前的“郭美美事件”产生了恶劣的影响,层出不断的慈善“丑闻”让本就如履薄冰的慈善事业公信力一度降至冰点。如今,《慈善法》来了,”郭美美“需注意了!从上述对《慈善法》亮点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慈善法》一方面能够规范我国目前慈善组织的行为,另一方面,也使得国内慈善组织或将面临一次“大洗牌”,降低明星诈捐、个人募捐、慈善组织善款使用不透明和随意的网络募捐的发生率,公益行业将面临更加规范的调整。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尽管《慈善法》对于募捐活动、募捐主体以及募捐财产使用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为合法的募捐主体提供了保障。但同时,由于放宽了募捐组织的设立条件以及募捐形式的多样化,如互联网募捐模式,导致实际中对募捐组织以及募捐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更加困难,而对于这些可能发生的情况,《慈善法》并未给出明确的解释和回答,这需要未来相关措施的配合与保障。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