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90后三男子演“仙人跳”敲诈钱财获刑

来源:固原中院

文章摘要
家住固原市原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丰路西苑社区的同胞兄弟朱某甲、朱某乙伙同马某、倪某采用演“仙人跳”的方法,诈取他人钱财,2016年10月27日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家住固原市原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丰路西苑社区的同胞兄弟朱某甲、朱某乙伙同马某、倪某采用演“仙人跳”的方法,诈取他人钱财,2016年10月27日被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
一、被告人朱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被告人朱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被告人马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朱某甲,1996年3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朱某乙,1997年11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马某,1996年6月5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伙同马某、倪某(女,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预谋以演“仙人跳”即色情和发生性关系为诱饵进行诈骗活动。2016年7月4日0时许,倪某通过微信聊天,将被害人牛某某骗至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某宾馆房间后,假装发生性关系时,被早已等候的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马某冒充服务员及倪某的亲属进入房间,将被害人牛某某抓获,以暴力和报警相威胁,强行要求牛某某私下解决此事,牛某某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支付现金270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乙、马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骗现金2700元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用演“仙人跳”的手段,诱骗被害人,强行敲诈勒索财物2700元,应依法惩处。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其作用、地位相当。被告人朱某乙、马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法院审理后,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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