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律师已经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主力军之一。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律师重品行、讲操守、守规矩,打造一支政治坚定、恪守诚信、敢于担当的新时代人民律师队伍。因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坚决不能放松执业纪律这根弦,它如同一艘远航轮船的压舱石,帮助我们避开礁石,乘风破浪,驶向远方。
根据广信君达纪律风控维权工作要求,结合本人参与广州市律协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及本所纪律风控维权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就本人经办过的律师执业纪律投诉案件,分享有关看法及观点。
一、防范律师函的风险
近年,因为律师不当签发律师函导致的投诉呈递增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投诉主体以收信人为主;2.普通债权债务纠纷类别的律师函较少被投诉,而公司股权纠纷类别的律师函相对容易产生投诉;3.未盖律所公章、不签署律师完整姓名的,极易招致投诉。
二、防范代理合同关系变更时的风险
笔者曾处理一宗刑事辩护代理合同投诉案。该投诉案提到,犯罪嫌疑人的父亲为委托人,与辩护人建立了委托关系。双方通过微信群联络沟通,因信任问题,嫌疑人的儿子在微信群中提出解除委托合同的要求,之后辩护人未继续在检察院审查起诉及法院审判环节提供法律服务,导致委托人提起投诉并要求辩护人退还律师费及有关部门惩戒辩护人。该起投诉案件提示我们,如果委托过程中发生变更、解除的,应与签订合同的委托人进行直接到位的沟通,不能与非委托人对接有关事宜,尤其是解除合同等重大事项,在委托人未直接明确表态及做好案件交接前,不应终止服务,否则将触犯《律师执业规范》第42条之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三、防范差旅费收取风险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差旅费应由律师事务所公账代收代支,在实践中,该点可能导致办案效率受到影响,因此,有的律师可能采取变通方法,直接由委托人协助购买机票、预定酒店及结算费用等,笔者觉得这是一个较好的方案。然而,客户预支一笔现金到律师个人账户,根据最终的情况进行多退少补,这显然是不合规的做法,一是当事人可能觉得律师有赚差价的嫌疑,二是在客观上构成律师私下收费的违规行为,因此笔者不提倡该种差旅费结算方式。
四、要禁止支付案源费
全国及省市律协的规章制度均有明确禁止支付案源费的规定,如全国律协颁布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9条之(二)规定,采用承诺给予中介人、推荐人回扣等方式争揽业务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实践中仍偶发此类投诉,主要是律师与介绍人对案源费分配方案未事先达成明确约定,待案件胜诉或项目结束时,律师的分配方案又未能满足案件介绍人的要求,从而产生投诉纠纷。如何化解和防范此类纠纷,笔者认为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制定案件介绍人的资源互换机制的做法是比较科学的,从源头上打造一种新的合作模式,未尝不是一种双赢的尝试。
执业纪律警钟长鸣方能稳健致远
作者:孙俊杰来源: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律师已经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主力军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