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瑞析案丨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如何赔偿?

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2002年至2019年,案外人沈某某(已另案处理)组织他人使用含有非食用级的猪肉废弃物炼制食用猪油,并进行销售。

案情简介

2002年至2019年,案外人沈某某(已另案处理)组织他人使用含有非食用级的猪肉废弃物炼制食用猪油,并进行销售。2016年8月至2019年9月,付某某在明知沈某某生产的“食用猪油”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的情况下,仍多次向沈某某购买并用于其经营的面馆出售,共支付货款16890元。


2019年11月,当地公安局在该面馆查获上述“食用猪油”3斤。2020年6月,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再次现场查获尚未使用销售的上述“食用猪油”350斤。付某某经营的面馆从2016年至案发期间的实际经营销售金额为43200元。该面馆附近有幼儿园两所、小学一所,日常有在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到面馆就餐。付某某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故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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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经市三中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付某某在《中国消费者报》等省级以上媒体就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刊登书面道歉信进行公开赔礼道歉;由付某某支付赔偿金6000元用于受害范围内的两所幼儿园、一所小学未成年人的公共安全、卫生安全等教育宣传活动。


海瑞析案

本案通过调解兼顾了特定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和个体经营者的持续发展,是人民法院探索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和公益诉讼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创新。本案中,对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个体经营者,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其实际履行能力,处以适当金额的赔偿金,针对性地用于周边学校安全卫生等公益教育宣传,既对侵权行为人起到教育震慑的作用,又对附近区域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学生的身体健康加强保障。


在弥补受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不过分加重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实践中,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层出不穷,本案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处理方式,也对相关案件的处理产生较好借鉴意义。


编辑 校对/陈柳汐 王利刚 张琪琦
审核/郭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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