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 退一赔三 欺诈
“2014年,购车者杨某从贵兴宾利授权经销商购入价值近600万元宾利幕尚一辆,使用两年后,通过网上查询到该车有更换窗帘和油漆轻微损害处理。杨某感觉被经销商欺诈,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向贵州省高院提起诉讼。由此,我国史上最贵汽车维权退一赔三案诞生。”
贵州省高院认定构成欺诈作出巨额赔偿判决
2017年10月16日,贵州省高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定新贵兴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销售商在退还车款的同时作出三倍赔偿,为此宾利慕尚车主获赔165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反转一审结果认定不构成欺诈
2018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1650万元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为不构成欺诈,从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酌定被告赔偿原告11万元,原告负担该案一审、二审的绝大部分诉讼费用合计30余万元。
律师分析
一审判决退还车款并赔1650万元,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酌定赔偿11万,车主还要承担诉讼费用合计30余万元,众多消费者认为买车受到“欺诈”,维权还要倒赔,对于这样的结果表示不理解。专业律师带你从法律角度认知消费者权益涉及欺诈赔偿的构成及维权攻略,帮助大家准确了解欺诈的构成条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的裁判思路。事实上,本案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如何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的“生活消费需要”。生活消费指的是非商业性目的购买商品、使用商品。以上限于购买者自己消费,而不是用于转卖或营业,可以认定为生活消费需要。
第二、什么情况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销售方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实施“欺诈”过程中信息告知的时间节点;只要经营者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采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并使消费者陷入被欺诈的境地的,都认为实施了欺诈行为。
第三、“消费者知情权”中经营者对哪类信息(或称为可能构成欺诈的信息)负有法定告知义务的界定。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属于经营者法定告知的内容。车辆漆面瑕疵及其处理这类信息与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PDI指引》)的适用:PDI程序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以及是否应该告知消费者,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
第四、有关“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赔偿责任的酌定因素。现实生活中,要是消费者的知情权被侵犯的话,那么此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就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消费者知情权赔偿是怎样的,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那么实践中就只有根据实际情况酌定作出相应赔偿了,同时是在消费者受损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二审推翻一审,其核心在于经销商PDI程序不告知消费者是否属于欺诈。
01 何为PDI?
长久以来,汽车行业没有统一的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行业标准,导致涉及相关领域的法律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直到2017年3月10日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才发布《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新车PDI即新车售前检测证明。新车在交付前,都会进行检查和矫正检测,其中包括了新车外观外饰、随车工具等静态检查,功能性零部件、机械结构等动态检查,也就是所谓的PDI程序。
02 不告知消费者PDI程序是否存在欺诈?
就本案而言,PDI程序是行业惯例,对PDI程序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以及是否应该告知消费者,现行法律无明文规定。遵循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经销商不告知杨某PDI不构成欺诈。
03 从欺诈行为构成要件上分析经销商是否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中的欺诈构成的条件应包括:“1、主观上,经营者有欺诈之故意;2、客观上,经营者实施了欺诈行为;3、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该案中,因经销商签订合同将该车销售给购车者时,对于车漆瑕疵和窗帘问题并不知晓。在交付购车者之前,经销商对存在的瑕疵和问题处理后进行了记载,并将信息上传至购车者可以通过一定途径查询的网络平台,表明经销商并不存在刻意隐瞒信息促成交易的明显意图。综合相关事实,经销商的行为对购车者的知情权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尚不构成欺诈,不应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后记
需要注意的是,分析窗帘问题是否属于重要信息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问题不涉及车辆的动力系统如发动机和变速器等,不涉及车辆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安全系统,不涉及前后桥的主要零件及全车的主线束,不危及车辆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和基本用途。相应修复措施轻微,花费时间较短,故与此相关的信息并不属于影响购车者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这从另一方面给经销商发出了明确的警示信号,如果未告知的信息属于前述信息,而且存在隐瞒的情形,经销商应被认定为构成欺诈,进而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汽车销售商隐瞒的瑕疵非常微小,在性能和外观上基本上没有影响,不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实质损害,那么维持交易的稳定性是最合理的。当然,经销商故意隐瞒瑕疵是要对客户承担一定责任的,这种责任通过一定的经济补偿来对消费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改判“豪车天价赔偿案”——定调欺诈构成条件引关注
作者:刘晓恩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消费者权益保护 退一赔三 欺诈 “2014年,购车者杨某从贵兴宾利授权经销商购入价值近600万元宾利幕尚一辆,使用两年后,通过网上查询到该车有更换窗帘和油漆轻微损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