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合规:日本篇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日本作为亚洲唯一的G7成员国,其开放的经济体制、宜人的人文风俗、相近的饮食习惯,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华人背景的Web3.0团队出海日本。今天,我们希望通过本篇文章对日本Web3.

日本作为亚洲唯一的G7成员国,其开放的经济体制、宜人的人文风俗、相近的饮食习惯,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华人背景的Web3.0团队出海日本。今天,我们希望通过本篇文章对日本Web3.0行业中DAO的监管现状进行梳理。
一、DAO的特征
Web3.0作为一个庞大的生态圈(ecosystem),以区块链(block chain)为灵魂(底层技术)所形成的各种通证/代币(Token)是其基本构成要素。同时,基于通证而形成的新型组织之一便是分布式自治组织(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DAO)。该组织的特征可总结如下:
无层级化:无法定代表人、责任人、管理人
自动化:基于区块链技术以及智能合约(smart contract),实现组织日常运营层面的自动化
通证化:以治理通证(governance token)实现组织治理层面的重大事项决策
二、DAO的组织形式
结合DAO的特点,我们不难发现,其与目前市场上典型/主流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各个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分别是:代表、成员、运营、决策、融资,具体对比如下:

No.
事项
DAO
有限责任公司
1
代表

法定代表人
2
成员
高流动性
股东/员工的公司归属性较高
3
运营
自动化执行、透明公开
属人特征明显、透明度有限
4
决策
基于治理通证行使投票权
基于出资份额/股份行使表决权
5
融资
发行通证(token sale)
发行股份、银行借贷

目前,世界各国/地区中,除了美国怀俄明州(Wyoming)的LLC、瑞士联邦的Charitable Foundation以及开曼群岛的Foundation之外,并无其他专门涉及DAO型态的法律尝试。包括日本在内的其他各国/地区,均在己国已有的制度框架之内,通过章程自治等方式,套用现有的法律组织形态,来尽可能的接近DAO的理想状态。
三、日本法下的DAO可能形态
日本法对于法人形态采取法人法定主义,即DAO在现行日本法律制度下并无法人人格。结合DAO的组织特征,目前日本法下可提供的法律容器主要有3种,分别是:合同公司(LLC)、民事合伙、无权利能力的社团。我们通过法人人格、决策方式、税收等7大事项,并以理想状态的DAO为参照物,横向对比了3种组织形态的特点优劣,具体如下:
No.
事项
DAO
(理想状态)
合同公司
(LLC)
民事合伙
无权利能力
的社团
1
准据法

公司法
民法

2
法人人格




3
成员责任
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4
决策方式
治理通证持有人多数决
社员多数决
合伙人多数决
成员多数决
5
财产归属
DAO所有
公司所有
全体合伙人共有
全体成员共有
6
转让退出
治理通证自由交易
成员的新旧交替须经全体社员同意;
公司章程虽可适度降低同意要件,但须明确记载全体社员姓名
合伙份额的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合伙协议有其他约定的,从其约定
成员的新旧交替依社团规则或习惯而定
7
税收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仅对营利业务部分征收)

由上可知,3种组织形态各有千秋,章程/规则设计自由度最高的是“无权利能力的社团”,而如果考虑税收红利,则“民事合伙”最具吸引力。“合同公司(LLC)”因具有法人人格且需其设立须经商事登记,故而最具结构稳定性,颇受机构投资人的青睐。
四、治理通证发行
治理通证作为DAO的决策以及融资工具,能否自由发行系DAO存续之关键。
由于通证(Token)兼具加密(crypto)及资产(asset)属性,故在日本,金融厅(FSA)是监管加密资产相关活动的主要监管机构,监管法律包括《资金结算法》以及《金融产品交易法》。
如果DAO发行的通证构成《资金结算法》下的“加密资产”、或《金融产品交易法》下的“有价证券”,则将受到相应监管,具体总结如下:
No.
事项
资金结算法
金融产品交易法
1
监管对象
加密资产
类有价证券
2
定义/范围
对价支付属性:可向不特定人支付对价
市场交换属性:可向不特定人购买/出售
信托受益权、会员权、
有限合伙份额权等
3
豁免情形
法定货币、预付结算、
电子结算等
私募配售、小额发行、
专业投资人等
4
合规要求
取得FSA的认可
完成加密资产从业者登记
备案加密资产种类等
取得FSA的备案
经FSA登记招股说明
每年提交有价证券报告等

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如下:
1.一家在日本设立的DAO,如果定向非公开地发行通证,目前尚无需要在日本当地取得任何牌照或批准;
2.如果该DAO拟公开发行通证,则需要向FSA进行登记并取得事先批准;
3.如果该DAO还拟从事通证的兑换、转让、托管(custody)、交易所(exchange)或其他金融服务,则同样需要向FSA取得登记或牌照;
4.如果该DAO拟发行的通证具备有价证券(security)属性,除非属于豁免情形,否则需要满足证券发行相关要求,包括获得FSA的认可,经FSA登记招股说明等;
五、总结/展望
总体而言,较之政策更为开放的新加坡、开曼群岛,日本的总体监管环境趋严。但日本当局亦认识到web3.0所蕴含的巨大创新红利,日本自民党(执政党)也将拥抱web3.0视为绝佳历史机遇,欲以此重整日本市场(Japan is back again)。不久的将来,我们会看到日本当局更多利好政策的出台,同时也会第一时间传递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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