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医院有权拒诊吗?——“西安孕妇流产”事件法律简评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西安孕妇流产”事件经过 2022年1月1日,西安孕妇孙女士因为腹痛,在多次拨打120未接通的情况下,求助于当地社区医院,随后孙女士在民警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但因为核酸报告过期,被拒绝入院就诊,

一、“西安孕妇流产”事件经过
2022年1月1日,西安孕妇孙女士因为腹痛,在多次拨打120未接通的情况下,求助于当地社区医院,随后孙女士在民警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但因为核酸报告过期,被拒绝入院就诊,最终因未能及时就诊,没能保住8个月的胎儿。
2020年1月6日,在西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西安市卫生健康委主任刘顺智代表西安市卫健委就“孕妇在高新医院等待2小时后流产”事件道歉,同时对疫情期间特殊人群就医通道不顺畅、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进行道歉。
刘顺智表示,事件发生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调查,高新医院存在分诊识别不精准、专科介入不及时、流程处置不高效、应急预案不充分等问题,事件属责任事故。西安市卫健委已经要求高新医院向患者表达诚挚的道歉,补偿损失,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二、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疗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患者需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但是在本次事件中,孙女士并未接受医疗机构的诊疗,即诊疗活动尚未启动,那是否意味着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了呢?就责任承担而言,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一)医疗机构具有法定的接诊义务,不得推诿拒诊
责任与义务相对应,单位或者个人如果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义务的来源有很多种,有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有源自于职业或者业务的作为义务,如消防部门的灭火义务;还有因双方订立合同后的履行义务,如房屋出卖人交付房屋的义务,其中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接诊,实质上是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良好的诊疗活动,患者有义务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随着世界各国对人身权益保护力度和广度的加大,特别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益的保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规定医疗机构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即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患者的请求。我国也不例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可见,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为优先,不能以不正当理由拒诊。同时,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该条明确了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的法定救治义务,而医疗机构只有在“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情况下,可以拒诊,但是也应当及时安排对危重病人的转诊。
(二)疫情防控不能成为医疗机构拒诊的正当理由,更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2020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孕产妇疾病救治与安全助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了一点工作要求,即“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对孕产妇和儿童等重点人群优先予以保障。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坚守母婴安全底线。”
2020年11月,国家卫健委为全面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全面抓好感染预防控制等重点工作,针对疫情印发了《关于做好妇幼保健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具体提了九点大的要求,其中,第六条要求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完善疫情期间孕产妇入院筛查流程和应急预案,指导孕妇适时接受核酸检测,设置必要的急诊抢救缓冲区,急诊手术缓冲区和病房缓冲区。对临产孕产妇、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等需要急诊急救的患者,要在做好防护的基础上给予及时治疗,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停诊、拒诊或延误治疗。对需要收住院但筛查结果不全的急危重症患者,应当优先单间收治在机构设置的缓冲病区,如机构无设置缓冲病区的条件,可暂时将患者安置在各病区的缓冲病房单间收治,等待筛查结果,排除新冠肺炎后再转入普通病房。医务人员为核酸结果未知的孕产妇进行急诊手术,按照为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的手术相关要求进行个人防护。
疫情防控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免受侵害,但是如果因为疫情防控而拒诊,延误救治时机,造成他人人身受到侵害,那便是本末倒置。本次事件中,孕妇没有合格的核酸检测报告,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但是这绝不能成为医疗机构拒诊的正当理由。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医疗机构,对于急危重的患者,应当及时接诊救治,故而,疫情防控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都不能成为医疗机构拒诊的正当理由,更不能成为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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