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是香港警匪片里的一句经典台词,源引自“米兰达警告”。这句话背后其实是沉默权制度的一种体现,在警察审讯犯罪嫌疑人时都会如此告知。然而在我国刑事领域活动中,办案民警并不会如此告知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本文将简要阐明其差异所在。
概念: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面对公、检、法的讯问时,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并且这种沉默不会受到追究。
沉默权制度最早源自17世纪的英国,而在20世纪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中,“米兰达警告”便逐渐出现在人们的眼中。
沉默权制度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对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而言,该项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减少冤假错案发生的作用。也可以避免在犯罪嫌疑人受到讯问时迫于压力,亦或是刑讯逼供而呈现出不真实的口供,为定罪提供了不真实的证据支撑。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实务情形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中,并未明确犯罪嫌疑人在面对讯问时具有沉默权,而是通过“坦白从宽”的方式,鼓励其作出真实的供述。在公安进行讯问时提供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以及办案民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都不会像香港影视剧中的那样说出“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句话。
相应的,会告知其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宽处理,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也体现了这一倾向,并未明示犯罪嫌疑人拥有对讯问闭口不答的权利。
制度有别但精神趋同
这种差异的原因之一是香港的法律借鉴着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我国则偏向借鉴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
沉默权制度在各国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刑事领域实操当中有着不一样的体现,其最终的目的都是在辩诉双方之间实现相对的公平正义。
但“米兰达警告”实际也只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其中一种程序规定方向,我国刑事诉讼法同样通过其他的规定实现了程序正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同样是严禁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的。
只不过我国刑事诉讼法更倾向于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陈述案情,更希望以此达成辩诉交易。我国未明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也是基于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考量,罪犯对犯罪行为应有悔改之意,而不应抱希望于隐瞒实情,通过聘请辩护律师来开脱罪名。我国刑事诉讼法整体呈现了不轻易地放过法外狂徒,但同样不准许出现冤假错案的立法精神。
在我国,犯罪嫌疑人是否享有沉默权?
作者:龙世杰来源:公司法探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是香港警匪片里的一句经典台词,源引自“米兰达警告”。这句话背后其实是沉默权制度的一种体现,在警察审讯犯罪嫌疑人时都会如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