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知识产权犯罪中,大多数是犯罪门槛以及成本相对较低的商标类犯罪。为规避法律风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人通过分工,将制假售假行为进行链条化分割,完成生产后迅速发货,减少大量库存以便降低被查的风险,因此增加权利人打击的难度。万慧达代理的一宗刑事查处案件中,执法机关除了查扣现场发现的假冒产品,还对制假者的历史交易记录进行调查,最终促使制假者获得法律的制裁。
案情介绍:
2018年4月,万慧达经过调查发现钟某林在广东省东莞市某地下窝点生产假冒多品牌的日化产品,并通过线上交易、线下发货等形式,与深圳、珠海、广州等地买家交易。在确认相关信息后,万慧达随即联系公安机关,配合执法开展缜密的侦查工作;经过长时间的盘查,最终,执法机关在对方出货之际开展打击,现场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钟某林,并查获大量假冒日化产品数千瓶,并缴获空瓶、原料、灌装设备、手机及物流单据等一批造假物资。
2018年11月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认定钟某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55,000元。2019年4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案件评述:
1、本案依靠历史交易证据认定非法经营金额。
作为长期从事假冒产品生产的制假者,本案犯罪嫌疑人钟某林有着丰富的反侦查、抗打击能力:
1)本案制假者制售假行为隐蔽,选择人迹罕至的秘密工厂作为造假工厂,错峰实施造假行为,外人难以发觉;
2)本案制假者其出货极快,不留库存;为躲避打击,每次制假完成后,钟某林都会第一时间进行转移。最终,即使在执法人员多轮核实之下,在现场也仅仅查扣几千瓶的假冒日化产品而参考钟某林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货值仅为2.7万元,若无其他证据,此案无法入罪。
面对种种挑战,本案办案机关及司法机关进行层层剥离,最终主要依靠钟某林手机留存交易单据查清案件事实:
1)在打击现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固定钟某林手机留存交易记录和现场物流单据,奠定案件事实基础;
2)执法人员突击审问犯罪嫌疑人,确认其持续的历史售假事实,并在其后的多次审问中反复固定;对于现场采集的杂乱单据,办案人员也是逐一比对,克服记录凌乱、品名略写等各种问题,并与钟某林留存交易记录进行比对。检察机关根据已查清的假冒产品的实际平均价格计算,最终认定本案非法经营额为54万余元。
2、本案严格适用法律,从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并处以较高的罚金。
1)钟某林非法经营额54万余元,此案中两级法院均认定被告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即使考虑当事人自认其罪的情节,仍对其适用四年三个月的实刑,契合了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政策,值得推广。
2)关于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罚金额度,一直存在诸多争议。本案中,两级法院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即: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对被告判处35.5万的罚金,不仅进一步提升被告的侵权代价,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较好的借鉴。
3、万慧达作为权利人(被害单位)的代理人全程参与。
本案中,万慧达作为权利人的代理人在侦查阶段向公安报案、协助搜集证据、提供产品价格鉴定;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阅卷并发表法律意见;在一审阶段出庭支持公诉及发表法律意见;一审判决后,万慧达的律师积极跟进案件二审,充分了解被告人上诉理由,针对相关法律问题向二审法院提交法律意见,便于二审法院办案法官更好的了解权利人的态度,支持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对二审裁判结果起到了积极的影响。案件查处及刑事诉讼期间,权利人不是案件的旁观者,而是积极参与者,契合了最高检于2019年11月印发的《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试点方案》精神,切实保障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益及正当要求。
历史交易记录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作者:陈蓓茵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目前知识产权犯罪中,大多数是犯罪门槛以及成本相对较低的商标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