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字体侵权索赔:生财有道还是维权有方?

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08年,北大方正起诉广州宝洁“飘柔”商标字体侵权案让“字体侵权”的概念首次走入公众视野。

2008年,北大方正起诉广州宝洁“飘柔”商标字体侵权案让“字体侵权”的概念首次走入公众视野。尽管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方正终因宝洁“飘柔”包装的设计公司系使用正版方正字库软件而败诉,计算机字体公司的疯狂维权却刚刚开始。湖南卫视《我是歌手3》、暴雪《魔兽世界》分别遭遇造字工房、北大方正的侵权指控。而方正、华康、汉仪等字体公司在全国掀起的维权之风也刮到了厦门。笔者数次接受咨询,企业称收到了某字体公司的侵权告知函和相关字库软件的介绍及年收费标准,陷入两难:如不付费购买字库软件可能面临字体公司侵权之诉;如为了商标包装上的二三字逐年支付字库软件使用费,堪称“一字万金”。今天就来说说字体侵权那些事儿:
一、“字体”没有著作权。
所谓的“计算机字体侵权”主要涉及三种类型的纠纷:(一)设计独特的计算机非字库单字;(二)计算机字库软件;(三)计算机字库软件中的单字。从司法实践看,具有独创性的计算机非字库单字和计算机字库软件的版权保护基本不存争议,而计算机字库软件中的单字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仍未有定论。
《新华字典》对“字体”的解释有二:“文字的结构形式;书法的流派或风格特点。”显然,以“文字的结构形式”理解,“字体”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指的九类作品之一;以“书法的流派或风格特点”理解,著作权法只保护特定的书法作品,并不保护书法的流派或风格特点,故“字体”也不享有著作权。既然“字体”没有著作权,说“字体侵权”就有些不准确。事实上一系列字体公司维权案的实质争议,都是计算机字库软件中的单字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二、“单字”侵权有前提。
(一)“单字”需有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因此,计算机字库软件中的单字若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具有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
鉴于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答复并没有任何关于字库软件中的单字是否有著作权的明确规定,此类案件的审理只能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就目前的审判趋势来看,字库软件中的单字是否有著作权的审查核心,就在于涉案单字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是否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是否能够体现作者的“独创性”。对于“一”、“二”、“三”之类的简单单字,一般很难认定具有独创性,而一些复杂的单字,有可能被认定具有独创性而得到保护。
(二)“单字”来源需审查。
在方正诉宝洁“飘柔”商标字体侵权案中,宝洁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中的“飘柔”二字系委托美国NICE公司(NICOSIA Creative Expresso Ltd.)设计,而NICE公司购买了正版方正兰亭字库软件。二审法院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NICE公司调用购买的正版方正字库软件中具体单字进行广告设计,并许可其客户对设计成果进行后续复制、发行的行为,属于其合理期待的使用行为,应视为已经过方正的默示许可。二审法院同时认为,北大方正公司虽在其许可协议中对上述使用行为进行了限制,但一方面该许可协议并非安装时必须点击,另一方面该限制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购买者的主要权利。
方正诉宝洁虽为个案,但从该案判决结果看,使用正版软件的设计公司堪称企业和字体公司之间的一道防火墙,可以带来一定警示意义。
三、“单字”侵权责任的承担。
从笔者接受的企业咨询来看,企业在无意识间对计算机字库软件中的单字侵权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将单字使用在了商标设计上,并且已申请获批为注册商标;另一类是将单字使用在商品外包装、网站及广告宣传中。
当收到字体公司发来的侵权告知函,企业最担心的是如不妥协购买字库软件,假如在诉讼中被认定为构成侵权,会不会遭遇天价赔偿,会不会影响注册商标的继续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民事侵权行为成立的基础上,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一系列字体公司维权相关判决来看,字体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曾提出了停止继续使用侵权单字、在指定媒体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多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和以一定倍数乘以每款字体年费的赔偿金额)等诉讼请求。
分析相关案例,笔者对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总结如下:
(一)诉讼请求“在指定媒体赔礼道歉”主张多因未侵犯原告方对案涉作品享有的署名权等人身性权利而未获支持。
(二)诉讼请求“停止继续使用侵权单字”,裁判结果则要视情况而定:
1、当企业将享有著作权的单字用于商标设计,并且已申请获批为注册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即被认定为享有著作权的单字即使已经成为注册商标,仍然可以构成侵权。但注册商标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必须经过行政程序的审查核准,即便发生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也应当在法律程序内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因此,笔者认为,字体公司欲主张侵权企业停止使用侵犯字体著作权的商标,需要审核是否因该商标已注册满五年而丧失撤销的权利,还需依照商标法规定循法律程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
2、当企业将享有著作权的单字使用在商品外包装、网站及广告宣传中。
从审判实践上看,当企业将享有著作权的单字使用在商品外包装、网站及广告宣传中时,字体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停止侵害,要求企业停止继续使用侵权单字,大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三)诉讼请求“赔偿损失”实践中多得到法院支持,但赔偿金额似乎不尽如字体公司之意。
首先,字体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如有证据证明通常可以得到支持。
其次,字体公司针对侵权行为提出的赔偿,往往因为难以证明企业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和字体公司的损失,仅能酌情得到法院的部分支持。
以北大方正公司诉南京某母婴用品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为例,被告公司在未经原告北大方正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自身经营的网店上使用了“凉而不冰如沐云端”和“婴儿级记忆枕芯”共15个方正字库软件文字,原告方正公司主张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按照现行的方正字库授权政策中每个网店每年每款字体4500元的六倍计算赔偿金额,共27000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3000元”,南京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被诉侵权文字的使用既非附着于特定商品之上,亦非充斥于整个营业空间,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的动因,究竟是被诉侵权文字的字体、字义,还是相关商品自身的品质尚无法确定,故此不能确定被诉侵权行为与涉案店铺经营状况之间的关联关系。此外,从被诉侵权文字的字义及相应商品的使用季节来看,相关商品主要使用于较为炎热的季节,其网上销售及其所配文字的使用亦会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故被告对被诉侵权文字的使用时间具有不确定性。综上,本院将综合考虑原告涉案作品的独创性以及被告所使用的侵权作品的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酌情予以确定。”在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本次诉讼支付合理费用23000元情况下,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母婴用品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8000元。
由此可见,企业在收到字体公司天价索赔的侵权告知函时,大可不必太过慌乱,急于和解和陷入谈判劣势,也许这事直面诉讼时,结果也没有侵权告知函说的那么糟糕。
四、给企业的建议。
既然计算机字库软件中的单字可能享有著作权,侵权会面临相关赔偿,企业就有必要防范于未然了。在此,笔者建议:
首先,作为商业用途使用时,使用已购买的正版字体库或者微软自带的开源字体,避免从网上随意下载字体。
其次,当需要进行商标或者商品外包装、广告、网站设计时,寻找正规的设计公司,并在双方合同中要求设计方使用正版字库软件进行设计,并在合同增加相应的保证和赔偿条款。
最后,当收到权利方的侵权告知或索赔通知时,及时咨询企业法律顾问或者律师,争取在后续谈判中获得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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