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1. 广电总局:未经批准,任何播出机构不得违规擅自开展4K业务
2017年11月10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电总局”)向各省广电局及相关单位发布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和促进4K超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230号)(“《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开展4K超高清电视频道试点和视频点播业务要按程序批报。要严格审批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无论在有线电视、地面电视系统中,还是在IPTV以及互联网电视中,都不得违规擅自开办4K超高清电视频道和视频点播服务”。此外《通知》还强调了要进一步加强4K超高清电视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优先支持高清电视发展较好的省份和机构开展4K超高清电视试点、持续推进4K超高清内容建设等内容。
浩天安理评论:作为新兴的分辨率标准,4K以其高清的像素分辨率规格,使得用户拥有更清晰的视觉体验,近年来包括有线电视运营商、电信运营商、互联网视频企业纷纷进军4K产业,但也出现了管理不规范、技术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为规范和促进4K超高清电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通知》明确将4K超高清电视纳入广播电视监管体系,明确要求开展4K超高清电视频道试点和视频点播服务需要按程序批报。但鉴于《通知》并未对4K服务的审批流程、资质条件、申请文件等进行明确规定,开展前述业务的实施主体除按照我国现有规定取得有关电视频道和视频点播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已有的许可之外,是否需向广电总局另行申请专门的4K电视许可牌照及如何取得,则由广电总局出台相关细则给予确定,待持续关注。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
2017年11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域名的通知》(“《使用域名通知》”),将于2018年1月1日生效。《使用域名通知》主要就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的使用进行了规范。
浩天安理评论:《使用域名通知》是对《反恐怖主义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进一步细化落实。该通知中明确提出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使用的域名应为其依法依规注册所有;将通过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等多重审查,确保域名使用者具有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对于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提供的身份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不予提供接入服务、解析服务或将处理结果纳入企业信誉管理档案等多种措施予以处理,以督促企业积极落实真实身份信息的提供义务。《使用域名通知》的出台,可以有效确保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时使用域名的真实性,通过该等真实性认证,可以有效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法合规互联网信息服务,促进网络安全。
3. 广电总局: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应始终坚持网上网下同一标准和尺度
根据中国网络视听大会网站官方新闻报道,2017年11月30日上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田进出席了第五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对于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方面,其强调将继续坚持网上网下同一标准、同一尺度,指出:凡被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节目,不得在网络继续传播;审核未通过、不得在广播电视台播出的节目,同样不得在网络上传播;坚决杜绝问题节目以“未删节版”、“删减内容”、“花絮”等名目在网上播出等。
浩天安理评论:早在第二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上,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就提出“线上线下要统一标准”,今年6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并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均明确“网络视听节目要坚持与广播电视节目同一标准、同一尺度”、“对电视剧、网络剧实行同一标准进行管理”。
案例分享
· 设链提供影视作品播放,“电视猫”被判侵权
据“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报道,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腾讯公司诉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千杉公司”)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千杉公司运营的“电视猫”软件擅自提供《北京爱情故事》在线播放的行为系通过破坏技术措施而获得腾讯公司的视频数据,侵害了腾讯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浩天安理评论: 本案焦点之一是,千杉公司提供视频聚合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所谓视频聚合,即深层链接,往往通过设置技术手段,使用户通过该平台提供的链接自动转向其他平台/网页观看和下载涉案作品,而用户无需退出该平台;其主要特点是,深层链接并未将作品上传到向公众开放的服务器,若作品源被删除,用户则无法通过深链获取作品。目前,深层链接在我国尚无法律定义;据其特点,深层链接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第三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本案中,如千杉公司提供的视频聚合也属于上述情形,其行为并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本案一审法院绕开对信息网络传播直接侵权或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而仅以结果(“实质上使用户在其平台上获得作品”)为由认定千杉公司构成信息网络传播侵权,值得商榷。
行业动态
1. 阿里大文娱推出全链路版权服务平台“鲸观”
2017年12月1日,在第五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短视频高峰论坛上,阿里巴巴文化娱乐集团联合达摩院发布了全链路数字版权服务平台“鲸观”(“鲸观平台”)。鲸观平台搭载的达摩院iDST人工智能技术,通过视频智能编辑,实现视频素材的识别和检索,从而达到短视频的版权保护、商业变现等目的。
浩天安理评论:伴随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原创短视频作品被剪头去尾、未经允许被转播或下载等侵权情况日益突出。同时,短视频维权存在侵权发现难、举证难等特点。因此,侵权成本低导致原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降低,让短视频行业难以产出优质内容。鲸观平台将视频内容数据化,并对短视频打上标签及多维度编目,因视频能够在全网范围内检索,侵权视频能够被快速识别,将有效改变侵权视频维权难的问题,促进短视频内容正版化发展,并使短视频素材便捷流通。
2. “梨视频”获1.67亿元Pre A轮融资,人民网旗下基金投资
2017年11月16日,上海新梨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梨视频”)宣布已经完成Pre A轮融资,融资金额为人民币1.67亿元,全部由人民网旗下基金投资,本次融资为梨视频首轮公开融资。
浩天安理评论:2017年初,梨视频因“未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通过开设原创栏目、自行采编视频、收集用户上传内容等方式大量发布所谓独家时政类视听新闻信息”被要求全面整改。后梨视频的内容虽逐渐从时政及突发新闻转型为商业、社会、科技、娱乐、生活方式等多个领域,但其目前仍未取得该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根据中国现行法规要求,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制作、编译、集成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的平台服务)须取得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且要求申请该资质的企业应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梨视频靠自身难以直接取得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证,本次交易可能为其解决资质问题提供转机。
3. 文投控股拟23.7亿元收购悦凯影视和宏宇影视
文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文投控股”,600715.SH)于2017年12月5日发布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披露文投控股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的方式收购北京悦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悦凯影视”)和宏宇天润(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宏宇天润”)100%股权,悦凯影视和宏宇天润的交易价格初定分别为16.7亿元和7亿元。在业绩承诺方面,悦凯影视承诺其2017年度至2020年度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76,245 万元,宏宇天润承诺其2017至2020年度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28,000万元。
与此前公布的文投控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相比,此次收购标的中并未包括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海润影视”)。根据文投控股于2017年11月29日发布的公告,其因未与海润影视股东就收购协议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故放弃对海润影视的收购。
浩天安理评论:悦凯影视主营艺人经纪业务,旗下艺人包括杨洋、宋茜等;宏宇天润为宁财神、滕华弢、苏芒等持股公司,其与诸多作家合作并拥有大量文学作品储备以及一定数量的影视储备项目。文投控股在完成电影板块并购后,通过本次重组拟布局其艺人经纪及IP开发业务板块。
域外观察
引言:人工智能技术(AI)应用逐步推广,AI创作成果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问题日渐突出。本期速递精选了一宗美国的案例,以期引发对于人类以外的“作者”创作成果保护问题的思考。
· 美国:“猴子自拍”版权纠纷和解,一审法院判决动物不能成为“作者”
“猴子自拍”案的基本情况:一只印度尼西亚名为Naruto的猕猴使用摄影师David John Slater(“Slater”)的相机进行自拍,随后,Slater将该照片编入自己的作品集。美国一家动物保护组织People for the Ethical Treatment of Animal(“PETA”)作为Naruto的代理人将Slater诉至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PETA诉称Naruto应就其自己拍摄的照片享有著作权,Slater擅自使用构成著作权侵权。2016年1月,法院判决猴子不能成为作者,无法享有著作权,并且原告无权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据美国国家公共电台(NPR)报道,2017年9月,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
该案争议焦点之一为猴子Naruto能否作为“作者”享有著作权。该案法官指出美国著作权法条文规定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应为“作者创作的作品(original works of authorship)”,而该条文并未对“作者的作品(works of authorship)”和“作者(authorship)”进行定义。该案法官认为,联邦最高法院和第九巡回法院在解释“作者”概念的判例中反复提及“人(person)”和“人类(human being)”,在本案中,PETA未能证明“作者”的概念扩张至动物,该案法官也未发现承认动物享有作者地位的判例。最终,该案法官依据著作权法成文法条文规定,参考此前的司法解释及美国版权局的指导意见,判决猴子Naruto不享有“作者”地位。
浩天安理评论:中国《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因此,依据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动物或计算机难以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由此引发思考的是,人工智能技术(AI),能够利用计算机软件自动生成类似于人类创作的成果,且创作结果不可预测,这有别于传统计算机程序的生成物,存在形成具有独创性作品的可能。在现行法律下如计算机无法成为作者,AI创作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权利人如何认定等问题,尚待进一步立法明确。
娱乐传媒行业速递(2017年第11期)
作者:俞蓉 陶姗 朱志彤来源:浩天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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