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能否主张占场期间的窝工损失

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占场行为于法无据,承包人不能主张占场期间的窝工损失 【阅读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中,因种种原因导致停工是常见情况,承包人也经常提起窝工索赔。

占场行为于法无据,承包人不能主张占场期间的窝工损失

【阅读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中,因种种原因导致停工是常见情况,承包人也经常提起窝工索赔。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河南省偃师市鑫龙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理工学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赔及工程欠款纠纷案([2011]民提字第292号)”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出现停工,当事人对停工时间未作约定或未达成协议的,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对于计算由此导致的停工损失所依据的停工时间的确定,也不能简单地以停工状态的自然持续时间为准,而是应根据案件事实综合确定一定的合理期间作为停工时间。
以上规则要求承包人对于停工时间要有合理的预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停工损失,而不是放任损失扩大。
实务中,还经常出现另外一种特殊情况,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时,承包人会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进行停工,而且多数情况下会同时“占置”施工现场,为发包人设置障碍。那么,承包人故意“占置”施工现场期间,其能否主张该期间的窝工损失?
根据上述公报案例确定的规则,即便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停工,承包人也应本着诚信原则去处理,而承包人故意“占置”施工现场,已经属于恶意,对该等行为应采取否定态度,故不应支持占场期间的窝工损失。(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案件即确立了该规则,该案判决认定,承包人长时间“占置”施工现场,没有合法依据,明显存在过错,承包人“占置”施工现场,无权主张窝工损失。
【关键词】停工、占场、窝工损失
【裁判要点】
在因双方纠纷导致工程停工既成事实的情形下,对可能发生的窝工损失,承包人应当有预期,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损失,承包人长时间“占置”施工现场,没有合法依据,明显存在过错,承包人“占置”施工现场,无权主张窝工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基本案情】
中建六公司与哈尔滨凯盛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盛源公司)因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发生纠纷,2013年7月末,中建六公司以凯盛源公司拖欠工程进度款为由停止施工,将大部分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仅留少部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占置”,期间长达两年半之久。在此期间,凯盛源公司一直无法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且因长时间停工,导致凯盛源公司终止部分供货合同并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因无法按时交房对购房业主构成迟延交房违约并已实际支付部分购房业主违约金和利息。后经一审法院多次组织协调,中建六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将案涉施工现场交还给凯盛源公司。
中建六公司在诉讼中提出的占场期间的窝工索赔,一审法院予以驳回。中建六公司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对一审法院驳回中建六公司占场期间窝工索赔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工程停工既成事实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中建六公司长时间“占置”施工现场,没有合法依据,明显存在过错;中建六公司在工程停工的既成事实下,采取将大部分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仅由少部分留守人员“占置”施工现场的措施,已经较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的发生。且中建六公司缺乏证明窝工损失名目的证据,所示证据不足以证实窝工损失的具体内容。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中建六公司主张凯盛源公司赔偿窝工损失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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