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会遇到劳动者突然不到单位上班,不接电话、不回微信,没过几天就收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应诉材料里的仲裁申请书一般都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
有观点认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应该由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送达,仲裁申请书主文包括“请求事项”和“事实与理由”两部分,事实与理由应为既成事实,请求事项也应是在此事实基础上的主张。因此,仲裁申请书不具有传递意思表示的功能。劳动者真的不能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今天就来聊聊这个话题。
因实践中“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俗称“辞职”,本文中的“辞职”即为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行使辞职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形:劳动者提前30天无理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提前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前两种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只需要提前通知或告知用人单位就能解除劳动合同,在民法理论上这种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劳动者的辞职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只要符合法定的程序或条件,劳动者即可行使该项权利径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法律赋予劳动者辞职权在一定程度上对不平等的劳资关系进行了矫正,调整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对比,提高了劳资关系的平等性,这也是辞职权所具有的价值和意义。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行使辞职权
(一)辞职权属于形成权,通知到用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下,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就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一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辞职权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在民法理论上属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因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即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更不需要任何第三方裁判或确认。
(二)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机构向用人单位送达属于书面通知的一种形式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无理由行使辞职权,也只要求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根据《合同法》第11条[1]之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劳动者给用人单位传递意思表示的方式只要是书面形式即可,法律对此并未作出任何限制。劳动者可以书面形式直接当面送达给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传真甚至是微信等方式通知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给用人单位。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机构依法向用人单位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
(三)法律未禁止劳动者通过第三方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再回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只要求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并没有限制劳动者只能以书面形式直接通知用人单位而不能通过第三方给用人单位送达,法律未禁止劳动者以书面形式通过第三方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只要劳动者意思表示已经作出并有效送达用人单位就应当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四)从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角度看,通过仲裁机构送达与通过EMS等快递送达无本质区别
更进一步看,劳动仲裁机构作为准司法机关只是中立的审判机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目的是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待遇并非是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待遇,劳动者的仲裁申请书是在给对方送达的情况下才会安排开庭,不管对方实际是否收到从法律上来说劳动仲裁机构已将仲裁申请书依法送达给用人单位。单纯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的角度考虑,劳动仲裁机构的身份与EMS、顺丰等快递经营者并无本质区别,在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都是送达者的身份,一个是寄件人、收件人,一个是申请人、被申请人而已。
三、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的确定
纵观劳动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无对如何确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间的明确规定,根据目前有效的《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目前实践中对以诉讼方式解除合同时间的确定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从原吿在第一审程序中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时间为准;有观点认为应当从起诉状在第一审程序中送达被告副本时间为准;还有观点认为应当以判决生效日作为合同解除时间。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中的指导性案例中认为解除权为形成权,依解除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解除权人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时,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解除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解除权,法院确认合同解除,解除合同的效力可自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规定更直接、明确,其中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因此,劳动者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应以劳动仲裁机构向用人单位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为解除劳动合同时间。如果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且未将仲裁申请书等材料向用人单位送达的,应按照一审法院送达用人单位起诉状副本的时间作为解除劳动合同时间。
四、违法行使辞职权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在行使辞职权时,如果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预告期和告知程序,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辞职,违法辞职的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应以实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前提,如果仅仅被认定为违法辞职但并未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的损失,此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或是损害赔偿责任一般难以得到支持。但实践中也存在因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支持用人单位30天工资的案例。
五、建议与意见
尽管我们认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主张的基于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待遇都能得到支持,在认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时应该以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书副本时间或再后推30日为准,该时间一定是早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间的,即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当然不符合享受基于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相关待遇。如果严格以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认定是否支持相关待遇,劳动者的相关仲裁请求就无法得到支持。
仲裁、诉讼是在双方矛盾极大无法调和情况下而选择的最后方式,我们不建议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劳动者首先应该坦诚的告知用人单位自己的要求,主动寻求化解矛盾,避免在对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首选劳动仲裁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和矛盾进一步激化。
注释:
[1] 2021年1月1日《合同法》废止后,参考《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劳动者能否以仲裁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张栋来源:劳和律师

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会遇到劳动者突然不到单位上班,不接电话、不回微信,没过几天就收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应诉材料里的仲裁申请书一般都有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