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常见于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以及保险合同等合同之中。2023年12月5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十条对格式条款的应用规则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本文将结合《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对格式条款提供方可能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合规建议。
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格式条款的新规亮点
对比《民法典》《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见表一:《民法典》《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照表),可以发现,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格式条款规则做出了大幅修改。其所呈现出的规则亮点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重申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在格式条款的认定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强调,应当以合同是否“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等为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即使某条款并未实际被重复使用,只要其具备“预先拟定”和“未与对方协商”这两个关键特性,就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格式条款。其中,“预先拟定”是指合同的一方在签订合同前就已经拟定了合同的所有条款,而对方只能接受或拒绝,而不能修改或协商其中的任何内容。“未与对方协商”则是指在签订合同时格式条款提供方没有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给予合同相对方对条款进行修改或添加的机会。上述两种情况都使得条款不具有可协商性。而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出现此种情形,人民法院也多裁判认定“格式条款”无效,例如(2022)浙0282民初931号某自然人与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分别约定了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又以附件形式规定:“出卖人不重复承担逾期办证的相应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条款,最终法院审理认为附件条款明显免除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某置业公司的责任,系格式条款,置业公司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某自然人注意及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置业公司未能尽到告知说明义务,故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明确格式条款提供人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为了确保合同相对方充分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和影响,格式条款提供方负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如果格式条款提供方举证证明其已经在签订合同时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则人民法院一般认定其已经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例如:(2020)沪0109民初21137号甲保险公司与某自然人、乙保险公司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的履行应以能否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为原则,其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可区别性”,即是否达到可区别于保险条款中其他条款并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提示方式和说明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进行提示的,可以认定为采取了合理的方式。这种做法有助于提醒对方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条款,从而做出决策。此外,为了确保合同相对方明确了解格式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格式条款提供方还需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应当使对方能够充分理解条款的内容和含义,以便做出知情的同意。上述规定对于保护格式合同相对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强调格式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有助于减少合同纠纷和保护格式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提出对电子合同的特殊要求
在数字化时代,电子合同已成为商业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传统纸质合同逐渐被电子合同所取代,它们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简化流程等方面展现出巨大的优势,但也引发了关于电子合同中格式条款提供方说明义务的履行争议。例如在某自然人诉甲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0]苏0281民初6267号)中,人民法院认为:投保流程中有免责提示对话框,根据对话框,投保人需将《免责事项说明书》中的黑体字内容及免责事项进行抄写,但系统设定了通过点击“确定”后由系统自动抄写,剥夺了投保人通过手动抄写从而具有足够时间接收、理解、记忆相关“免责”条款机会,且免责事项一栏与其他保险条款共同并列为按钮选项,需另行点击才能查阅,并未将免责事项单独作为必经页面予以提示;其演示页面的免责事项中并无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等内容,因此保险公司未尽到“投保车辆未按规定检验系免赔事项”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为解决上述问题,《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勾选、弹窗本身并不足以直接证明提示或说明义务的履行,仍需结合提示义务及说明义务的一般标准来认定。
表一:《民法典》《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照表
民法典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 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第十一条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提供同一时期就同类交易订立的不同合同文本,足以证明该合同条款不是为了重复使用的除外。 | 第九条合同条款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仅以合同系依据合同示范文本制作或者双方已经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为由主张该 条款不是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事经营活动的当事人一方仅以未实际重复使用为由主 张其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不是格式条款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该条款不是 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除外。 |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或者通过勾选、弹窗等特别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已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 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
二、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对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影响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方来说,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具体而言,其对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格式条款提供方主动提示义务的履行规则发生变化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格式合同提供方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进行提示的,可以认定为采取了合理的方式;并明确格式条款提供方说明义务的履行需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合同相对方作出解释,足以使合同相对方对格式条款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为准。这些变化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对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维护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格式合同提供方而言,其在向合同相对人提供格式合同时,需要注意:①在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履行;②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的具体方式包括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以及根据合同相对人的要求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特别说明;③所采取的特别标识必须足以引起对方注意;④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就己方已经履行合理的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需对异常条款履行合理提示、说明义务
异常条款又称不同寻常条款,是指依交易的正常情形,显非相对人所能预见的格式条款。异常条款不得订入格式合同已经成为各国立法的通行做法,比较法上也有类似观点。如《德国民法典》“根据情事,特别是根据合同外现,一般交易条款中的条款如此不同寻常,以致使用人的合同相对人无须考虑它们的,它们不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20条第1款,如果标准条款中含有的条款,依其性质,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合理预见,则除非该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地表示接受,否则该条款无效。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第14条均有类似规定。但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对异常条款未作规定。《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异常条款的范围,在列举式规定中增加了“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作为示例内容的同时在概括式规定中进一步限定“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为“异常条款”。与此同时,《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异常条款的提示方式、提示效果、说明方式等都做出了规定。例如:(2020)京0115民初20236号某置业公司与某自然人商品房预售案件中,关于商品房层高问题置业公司在合同的提示说明和确认部分:在签订买卖合同前,出卖人特别就补充条款“划线”等免除或限制出卖人责任的条款作出特别提示,买受人已充分注意到上述条款并理解且予以认可。表明合同提供方已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另一方在有该条款内容的页面底部处签名,表示已注意到该条款内容并理解。从而认定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方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驳回了某自然人的诉讼请求。
(三)格式条款提供方对网络电子合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难度提升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电子合同已成为商业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三款针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做出明确规定,对于那些仅仅通过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来提示或说明合同内容的提供方,法院将不再支持其已经尽到相应义务的主张。这一新规定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制定电子合同时,提供方不仅要确保条款内容的公平、合理,还需要解决如何确保用户有机会对异常条款进行审查、如何引导用户以明确的方式表示接受以及如何及时留存相关证据等诸多问题。为此,格式合同提供方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具备丰富的用户体验设计和心理学知识,以便设计出更加科学、人性化的提示方式。
三、《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应对建议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进一步明确了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为合同双方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但同时也对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业务合规、合同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格式条款提供方可以从以下三方面予以应对。
(一)避免相关合同被认定为格式条款
合同条款只有在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之后,才会涉及对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提示及说明义务以及对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不利解释原则。结合格式条款“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未与对方协商”的特征,若相关合同一开始就不被识别为格式条款,则不具有适用格式条款规则的基础。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对签订各方就合同的沟通、协商、修改过程进行记录留痕,例如电子邮件、微信等,以表明双方就合同条款进行了充分的磋商。增设定制化条款,使得相关条款对其他主体不具有普适性。
(二)妥善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并固定相关证据
格式条款的表述真实、准确、清晰、上下文一致,避免模糊性、误导性的表述。对专业领域的专有名词、有特殊含义的核心术语等在合同中作出明确且通俗易懂的明确释义;特殊标识要具有显著性,可以采用更换字体、字体加大加粗、更换颜色等方式,与一般条款相区别,并根据对方的要求进行解释说明;当交易相对人要求对合同条款进行具体解释时,办理事务的相关人员应通过合理方式尽到说明与提示义务,在业务中做好相关文本、沟通往来记录、录音及录像资料的制作与保存工作,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三)增设电子合同的提示及说明的技术手段
鉴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强了电子合同提示及说明义务履行的操作标准,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若仅采取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辅助进一步的提示、说明。例如对“风险提示”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采取标红、加粗、下划线等其他足以引起相对方注意的方式,辅之以强制弹窗、强制停留时间予以提示,并要求相对人录制阅读视频或手写签约提示性条款后才可进行正式签约等方式,确保充分履行电子合同的提示及说明义务。
四、结语
面对复杂的法律环境和业务需求,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寻求专业法律服务的支持。与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能确保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得到及时、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建议。同时,在涉及重大合同或复杂案件时,合理运用专业法律服务能有效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和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