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吹掉了保温板,涉及侵权谁担责?

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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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脱落”是房屋住宅使用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一类质量安全问题,其风险源头不仅来自建筑物在建设时期的设计、施工、用料等环节问题,还包括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修缮等管理工作环节。所以,“外墙脱落”风险事故的相关责任人也牵连甚广,既涉及建筑物质量保修期内的开发商、建设单位,也涉及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的业主、租住使用者以及物业单位。尤其值得重视的是,由“外墙脱落”导致的质量安全事故存在很大的风险不确定性,轻则可能造成一些财物的经济损失,重则可能构成对人身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
因此,“外墙脱落”质量安全事故一方面有着难以预测的事故损伤结果,另一方面存在责任人主体较多,责任追究复杂的问题。坤略律师今天与您共同学习,外墙脱落事故该如何处理,谁来承担责任?
墙体保温板脱落涉及的法律问题,一般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一、业主车辆被外墙保温层脱落被砸后的受损,业主根据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责任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房地产公司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购房业主之间的房屋保修责任。
三、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保修责任。
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主体不同,处理的事项也不同。
就因外墙脱落而产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涉及的是基于侵权引起的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与房地产公司和施工单位基于施工合同履行保修责任事宜并不关联,无论是在保修期内还是在保修期届满后,车辆业主都可以基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向相关责任人追索。那么,追责的第一步应当是区分该建筑物是否还在保修期范围内,然后确定相关责任人。
01若该建筑尚在保修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该条款确定了责任者在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人身或财物受损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义务。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三条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将《建筑法》第八十条中所指的“责任者”范围进行了明确。
由此可见,作为建设单位的房地产公司,与施工单位同样应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只要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他人的人身或财物受到损害的,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民法典》第802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2若该建筑已过保修期:
据《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日常生活中,各业主虽然拥有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管理权利,但缺乏相应的检查、维修、管理能力、措施及精力,往往会委托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代为管理。此时,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之规定,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建筑物承担管理责任,对建筑物外墙的进行检查、维修、修缮等均为物业公司职责,若发生外墙脱落致人损伤事件,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外墙保温属于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在施工中属于该建筑物的分部分项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8)第3.0.1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条件下,外墙外保温工程的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可见,如果正常使用和维护,外墙保温的合理使用年限至少是25年。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25年内外墙保温发生脱落,施工单位认为其没有责任,必须要证明该外墙保温的施工符合施工规范的要求,达到合格验收的条件,如果存在未按图施工及未按规范施工,那么就存在质量问题,应该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坤略小结
质保期5年并不能完全解决外墙外保温的质量和售后等问题,而规范中25年的使用年限并没有与相关法律相关联。而外墙保温材料出现脱落、大面积漏水、普遍开裂、大面积粉化都是和质量不合格直接相关的,恰恰与使用方式不当等关系不大,外檐工程尤其是高层建筑极少会出人为破坏,也属于客观不能。因此我们认为,关于外墙保温材料,5年的质保期是维修主体的转移,25年使用年限应该是质保期的延续,不应与立法脱离,但以上年限都不能成为工程质量缺陷的掩饰。
因此避免该类事故的发生,最关键的还是在建设过程中严把材料关、工艺关、工序关、质量关,最终交付更高标准的合格房屋到各业主手中。而,若不巧遇上到了因外墙保温脱落产生的侵权事实,也不必太过慌张,留存好证据,联系我们吧,也许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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