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1、国家机构改革,调整文化领域监管部门
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获表决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合称《改革方案》”)。根据《改革方案》,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央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电影工作,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牌子;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整合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组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归口中央宣传部领导。
浩天安理评论: 从1949年至今,我国文化领域监管机构进行多次改革,不断调整国家机构职能,以电影、广播电视为例:电影工作主管部门经历了从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到国家电影局的变迁;广播电视工作主管部门从独立的广播电视部门到与电影、新闻出版合并、再到本次改革为独立的广播电视总局。本次机构改革对广电部门进行了又一次拆分,并形成文化领域多方管理的局面,相关各行政部门职责、分工可能出现部分交叠或混乱。(杨涛婷)
2、广电总局发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2018年3月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点播管理规定》”),将于2018年3月30日生效。
浩天安理评论:《点播管理规定》对从事点播影院/院线的主体进行资格管理,点播影院/院线应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在获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点播管理规定》也对影片来源、技术规范、银幕宽度、观众座位数、负责人、院线加盟等提出明确要求。对于著作权人对院线电影放映期间有限定的,《点播管理规定》还要求在该限定期间内点播院线不得发行该片。该规定实施后,各类目前以点播方式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营业场所,诸如 “私人影院”、“影吧”、“影咖”等,均会被纳入监管范围。(何为)
3、《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出台
2018年2月28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经29部门同意通过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措施》”),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浩天安理评论:《措施》公布后,其中关于电影、电视剧和广播电视节目方面的惠台政策因较之以往有较为显著的放宽趋势,从而引起了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具体政策主要涉及(合称“放宽政策”):(1)第18条规定“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2)第19条规定“大陆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3)第20条规定“放宽两岸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两岸电影合拍立项申报费用;缩短两岸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 我们注意到,在数量限制方面,放宽政策与《措施》颁布前的原相关规定有较大变化,具体对比如下表所示:

放宽政策的具体执行标准,有待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李露欢)
4、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2018年3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通知》”),提出:(1)视听节目网站不得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也不得给类似行为提供传播渠道;(2)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3)加强对各类节目接受冠名、赞助的管理,不得与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进行包括网络直播、冠名、广告或赞助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合作。
浩天安理评论:《通知》对当前部分视听节目网站采用“片花”、“预告片”等形式避开备案登记监管,播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视听节目等行为进行规制,从内容上加强对视听节目平台的监管。同时,《通知》重申资质对视听节目平台合法及有效运营的重要性,禁止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违规传播视听节目的平台(“违规平台”)通过节目冠名、赞助等方式进行宣传,并要求节目方加强资质审查管理。如未遵守该等规定,违规平台可能因“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节目方可能因未履行《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发布者审查义务而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杨涛婷)
5、广电总局: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答题活动
2018年2月1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答题节目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8〕26号)(“《通知》”)。《通知》明确,开展网络直播答题节目的平台必须具有法定网络视听节目直播资质。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办网络直播答题节目。直播答题节目主持人应当具备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相应的条件。此外,《通知》还加强了对网络直播答题内容的监管要求,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求不得传播格调品味低下的内容,不得宣扬拜金主义和奢靡之风。
浩天安理评论:今年以来,一些网络平台以视频直播方式开设互动有奖问答节目,吸引大量网民参与抢答。《通知》即是专门针对网络直播答题节目提出的监管要求,不过《通知》此次并非针对直播答题提出创新的监管,而是强调其应同样遵守视频直播的现有管理规范,从而就此前网络直播答题活动中出现的导向偏差和违规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和导向。(石菡子)
6、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18年2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规定》”),将于2018年3月20日生效。《微博客规定》共十八条,内容主要包括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辟谣机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管及行政管理等条款。
浩天安理评论:《微博客规定》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所制定的,是对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该规定明确规定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微博客服务提供者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和定期核验,同时应当保障信息安全;针对不同类型的微博客使用者,应当适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即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一旦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谣言或不实信息,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主动采取辟谣措施。该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促进微博客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关于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取得相关资质的要求及核准程序,以及违反本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规定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待持续关注。(唐洁)
7、广电总局就《电影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2月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从总则、裁量原则和程序、裁量标准、监督管理、附则五个方面规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浩天安理评论:《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行政机关在作出电影行政处罚时应遵循的原则及一般适用规则,从裁量标准方面对《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就不同违法情节确定了不同处罚标准,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办法》未明确电影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严重”具体标准,实践中需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规范性。(杨涛婷)
8、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8年4月9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1)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特大型主题公园;(2)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与主题公园捆绑供地、捆绑审批,也不得变相将主题公园与周边房地产捆绑开发;(3)鼓励将中国元素融入到主题公园游乐项目中;(4)推动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在主题公园设计、制造等领域中的集成应用;(5)支持有条件的主题公园企业“走出去”,扩大产品和服务出口。
浩天安理评论:《指导意见》特别强调用地管理,提出主题公园用地要优先利用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禁止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地和城镇公园绿地;主题公园用地应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严禁采取划拨方式。(何为)
案例分享
“腾讯诉世界之窗案”一审认定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朝阳知产”(ID:chaoyangzhichan)报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认为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世界星辉”)研发的“世界之窗浏览器”屏蔽其网站的视频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将世界星辉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该案于1月26日审结,一审判决腾讯败诉,认定“浏览器拦截视频广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虽然原被告双方经营范围不同,但两者均通过网络实现经营目的,享有共同的网络用户,利益有交叉,存在事实上的竞争关系;第二,浏览器的广告过滤功能选项不具有针对性,且需用户主动选择设置才能实现拦截功能,星辉不具有主观故意性;同时,浏览器具有广告过滤功能是行业惯例,虽然惯例并不必然等同于合法,但在该功能不针对任何主体的前提下,不能当然认定其行为具有不当性;第三,损害本身通常不单独构成评价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倾向性要件,只有“特定的损害”才成为不正当竞争的考量因素,具有屏蔽功能的浏览器不针对特定视频经营者,虽然广告被浏览次数因此减少,但并不构成法律应予救济的实际损害;第四,互联网产业中,网络用户的利益即为社会公共利益,网络用户浏览免费视频时不负有观看广告的义务,该具有屏蔽功能的浏览器实现了用户的选择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世纪星辉开发、经营具有广告屏蔽功能的浏览器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浩天安理评论:就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本案的态度与“优酷诉猎豹案”、“爱奇艺诉净网大师案”等在先案件观点截然相反。主要表现为:第一,本案法院基于浏览器的功能设置分析诱导性、针对性,进而判断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并未采用此前的“明显知晓”的认定标准;第二,本案法院认为市场竞争本质具有对抗性,必然导致损害,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存在“特定性损害”;第三,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社会法属性,必须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案的判决反映了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消费者利益作为保护对象之一的立法态度;但同时也对视频网站行业“广告+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构成了冲击。本案所反映的判决思路能否在二审中予以维持,值得持续关注。(侯帅)
行业动态
1、爱奇艺、哔哩哔哩弹幕网向美国提交招股说明书
2018年3月16日,爱奇艺和哔哩哔哩弹幕网(“B站”)双双向美国证监会(SEC)提交了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并分别于2018年3月28日及29日成功在纳斯达克上市。
招股书显示B站本次发行拟最高募资6.0375亿美元,资金主要用于研发、销售、市场及一般公司用途,本次发行后结束后,董事长陈睿拥有B站45.5%投票权,创始人徐逸拥有29.5%投票权,腾讯拥有1.2%投票权。
本次发行爱奇艺拟最高募资27.3亿美元,资金主要用于丰富内容、技术建设及运营资金和一般公司用途。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百度将拥有爱奇艺93.1%投票权,对于外界所担忧的爱奇艺和百度之间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爱奇艺与百度于2月12日签署了股份购买协议,爱奇艺将向百度发行3,686万股B类普通股,且百度方面承诺,在线电影票、票务预订等领域履行与爱奇艺不进行竞争的责任、将用户流量引导至爱奇艺的票务业务、给予爱奇艺在票务业务上的技术支持、向爱奇艺授权部分知识产权、与爱奇艺达成票务业务合作。
浩天安理评论:B站与爱奇艺均为国内领先的视频播放平台,但两家公司目前都没有展示出其持续盈利的能力。B站2017年基于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年净亏损为1.01亿元,爱奇艺2017年亏损超过37亿元,两家公司均无法达到A股上市的基本财务指标(即创业板连续盈利两年1,000万元以上,主板连续三年每年盈利3,000万元以上)。与A股形成鲜明对比,美股和港股在净利润、营收、净资产、经营性现金收入上没有明确的要求,而且上市的审批周期和注册条件比之A股要简单许多,此次B站和爱奇艺成功在美国上市,加上2017年底阅文集团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都为境内影视公司境外上市融资提供了有效指引。(单敏敏)
2、光线传媒出售新丽传媒股份
2018年3月12日,光线传媒(300251)发布公告称,光线传媒于3月10日与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人民币33.17亿元的对价将其持有的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新丽传媒”)全部27.64%股份出售给腾讯。本次交易完成后光线传媒将不再持有新丽传媒的股份,腾讯将代替光线传媒成为新丽传媒的第二大股东。值得一提的是,光线传媒于同日公告,其与新丽传媒于3月10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就双方利用各自优势资源共同开发电影、电视剧项目达成框架性合作安排。
浩天安理评论:新丽传媒主营影视制作,2017年出品《情圣》、《悟空传》、《羞羞的铁拳》和《妖猫传》四部电影,在华累计获得超过40亿票房,在电视剧领域,拥有作品《我的前半生》、《辣妈正传》、《父母爱情》、《北京爱情故事》等。腾讯打造的“泛娱乐”生态体系,现已有腾讯影业、腾讯游戏、腾讯动漫、阅文集团、腾讯电竞等多个业务板块,腾讯此前也曾与新丽传媒在影视制作方面开展战略合作,本次收购新丽传媒股份的行为,将为双方利用各自优势资源进行深入合作带来契机。(单敏敏)
1、国家机构改革,调整文化领域监管部门
2018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获表决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合称《改革方案》”)。根据《改革方案》,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管理职责的基础上组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不再保留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央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出版、电影工作,对外加挂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牌子;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整合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组建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归口中央宣传部领导。
浩天安理评论: 从1949年至今,我国文化领域监管机构进行多次改革,不断调整国家机构职能,以电影、广播电视为例:电影工作主管部门经历了从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到国家电影局的变迁;广播电视工作主管部门从独立的广播电视部门到与电影、新闻出版合并、再到本次改革为独立的广播电视总局。本次机构改革对广电部门进行了又一次拆分,并形成文化领域多方管理的局面,相关各行政部门职责、分工可能出现部分交叠或混乱。(杨涛婷)
2、广电总局发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2018年3月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点播管理规定》”),将于2018年3月30日生效。
浩天安理评论:《点播管理规定》对从事点播影院/院线的主体进行资格管理,点播影院/院线应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在获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点播管理规定》也对影片来源、技术规范、银幕宽度、观众座位数、负责人、院线加盟等提出明确要求。对于著作权人对院线电影放映期间有限定的,《点播管理规定》还要求在该限定期间内点播院线不得发行该片。该规定实施后,各类目前以点播方式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营业场所,诸如 “私人影院”、“影吧”、“影咖”等,均会被纳入监管范围。(何为)
3、《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出台
2018年2月28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经29部门同意通过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措施》”),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浩天安理评论:《措施》公布后,其中关于电影、电视剧和广播电视节目方面的惠台政策因较之以往有较为显著的放宽趋势,从而引起了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具体政策主要涉及(合称“放宽政策”):(1)第18条规定“台湾人士参与大陆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2)第19条规定“大陆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3)第20条规定“放宽两岸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两岸电影合拍立项申报费用;缩短两岸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 我们注意到,在数量限制方面,放宽政策与《措施》颁布前的原相关规定有较大变化,具体对比如下表所示:

放宽政策的具体执行标准,有待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李露欢)
4、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
2018年3月1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8]21号)(“《通知》”),提出:(1)视听节目网站不得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也不得给类似行为提供传播渠道;(2)加强网上片花、预告片等视听节目管理,未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剧、未备案的网络原创视听节目,以及被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通报或处理过的广播影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对应的片花、预告片也不得播出;(3)加强对各类节目接受冠名、赞助的管理,不得与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进行包括网络直播、冠名、广告或赞助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合作。
浩天安理评论:《通知》对当前部分视听节目网站采用“片花”、“预告片”等形式避开备案登记监管,播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视听节目等行为进行规制,从内容上加强对视听节目平台的监管。同时,《通知》重申资质对视听节目平台合法及有效运营的重要性,禁止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违规传播视听节目的平台(“违规平台”)通过节目冠名、赞助等方式进行宣传,并要求节目方加强资质审查管理。如未遵守该等规定,违规平台可能因“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节目方可能因未履行《广告法》规定的广告发布者审查义务而面临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杨涛婷)
5、广电总局: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答题活动
2018年2月1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答题节目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发〔2018〕26号)(“《通知》”)。《通知》明确,开展网络直播答题节目的平台必须具有法定网络视听节目直播资质。未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任何机构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办网络直播答题节目。直播答题节目主持人应当具备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相应的条件。此外,《通知》还加强了对网络直播答题内容的监管要求,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求不得传播格调品味低下的内容,不得宣扬拜金主义和奢靡之风。
浩天安理评论:今年以来,一些网络平台以视频直播方式开设互动有奖问答节目,吸引大量网民参与抢答。《通知》即是专门针对网络直播答题节目提出的监管要求,不过《通知》此次并非针对直播答题提出创新的监管,而是强调其应同样遵守视频直播的现有管理规范,从而就此前网络直播答题活动中出现的导向偏差和违规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和导向。(石菡子)
6、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18年2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规定》”),将于2018年3月20日生效。《微博客规定》共十八条,内容主要包括微博客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辟谣机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管及行政管理等条款。
浩天安理评论:《微博客规定》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所制定的,是对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该规定明确规定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微博客服务提供者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和定期核验,同时应当保障信息安全;针对不同类型的微博客使用者,应当适用不同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即分级分类管理原则;一旦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谣言或不实信息,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主动采取辟谣措施。该规定的出台,可以有效促进微博客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关于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取得相关资质的要求及核准程序,以及违反本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该规定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待持续关注。(唐洁)
7、广电总局就《电影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2月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分别从总则、裁量原则和程序、裁量标准、监督管理、附则五个方面规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浩天安理评论:《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行政机关在作出电影行政处罚时应遵循的原则及一般适用规则,从裁量标准方面对《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就不同违法情节确定了不同处罚标准,有利于规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办法》未明确电影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情节一般”、“情节严重”具体标准,实践中需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规范性。(杨涛婷)
8、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
2018年4月9日,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主题公园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1)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特大型主题公园;(2)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与主题公园捆绑供地、捆绑审批,也不得变相将主题公园与周边房地产捆绑开发;(3)鼓励将中国元素融入到主题公园游乐项目中;(4)推动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在主题公园设计、制造等领域中的集成应用;(5)支持有条件的主题公园企业“走出去”,扩大产品和服务出口。
浩天安理评论:《指导意见》特别强调用地管理,提出主题公园用地要优先利用存量和低效建设用地,禁止占用耕地、天然林地、国家级公益林地和城镇公园绿地;主题公园用地应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严禁采取划拨方式。(何为)
案例分享
“腾讯诉世界之窗案”一审认定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朝阳知产”(ID:chaoyangzhichan)报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认为北京世界星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世界星辉”)研发的“世界之窗浏览器”屏蔽其网站的视频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将世界星辉诉至北京朝阳法院。该案于1月26日审结,一审判决腾讯败诉,认定“浏览器拦截视频广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第一,虽然原被告双方经营范围不同,但两者均通过网络实现经营目的,享有共同的网络用户,利益有交叉,存在事实上的竞争关系;第二,浏览器的广告过滤功能选项不具有针对性,且需用户主动选择设置才能实现拦截功能,星辉不具有主观故意性;同时,浏览器具有广告过滤功能是行业惯例,虽然惯例并不必然等同于合法,但在该功能不针对任何主体的前提下,不能当然认定其行为具有不当性;第三,损害本身通常不单独构成评价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倾向性要件,只有“特定的损害”才成为不正当竞争的考量因素,具有屏蔽功能的浏览器不针对特定视频经营者,虽然广告被浏览次数因此减少,但并不构成法律应予救济的实际损害;第四,互联网产业中,网络用户的利益即为社会公共利益,网络用户浏览免费视频时不负有观看广告的义务,该具有屏蔽功能的浏览器实现了用户的选择权。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世纪星辉开发、经营具有广告屏蔽功能的浏览器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浩天安理评论:就浏览器屏蔽视频广告行为,本案的态度与“优酷诉猎豹案”、“爱奇艺诉净网大师案”等在先案件观点截然相反。主要表现为:第一,本案法院基于浏览器的功能设置分析诱导性、针对性,进而判断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并未采用此前的“明显知晓”的认定标准;第二,本案法院认为市场竞争本质具有对抗性,必然导致损害,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存在“特定性损害”;第三,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社会法属性,必须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本案的判决反映了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消费者利益作为保护对象之一的立法态度;但同时也对视频网站行业“广告+免费视频”的商业模式构成了冲击。本案所反映的判决思路能否在二审中予以维持,值得持续关注。(侯帅)
行业动态
1、爱奇艺、哔哩哔哩弹幕网向美国提交招股说明书
2018年3月16日,爱奇艺和哔哩哔哩弹幕网(“B站”)双双向美国证监会(SEC)提交了更新后的招股说明书,并分别于2018年3月28日及29日成功在纳斯达克上市。
招股书显示B站本次发行拟最高募资6.0375亿美元,资金主要用于研发、销售、市场及一般公司用途,本次发行后结束后,董事长陈睿拥有B站45.5%投票权,创始人徐逸拥有29.5%投票权,腾讯拥有1.2%投票权。
本次发行爱奇艺拟最高募资27.3亿美元,资金主要用于丰富内容、技术建设及运营资金和一般公司用途。在本次发行结束后百度将拥有爱奇艺93.1%投票权,对于外界所担忧的爱奇艺和百度之间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爱奇艺与百度于2月12日签署了股份购买协议,爱奇艺将向百度发行3,686万股B类普通股,且百度方面承诺,在线电影票、票务预订等领域履行与爱奇艺不进行竞争的责任、将用户流量引导至爱奇艺的票务业务、给予爱奇艺在票务业务上的技术支持、向爱奇艺授权部分知识产权、与爱奇艺达成票务业务合作。
浩天安理评论:B站与爱奇艺均为国内领先的视频播放平台,但两家公司目前都没有展示出其持续盈利的能力。B站2017年基于非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的年净亏损为1.01亿元,爱奇艺2017年亏损超过37亿元,两家公司均无法达到A股上市的基本财务指标(即创业板连续盈利两年1,000万元以上,主板连续三年每年盈利3,000万元以上)。与A股形成鲜明对比,美股和港股在净利润、营收、净资产、经营性现金收入上没有明确的要求,而且上市的审批周期和注册条件比之A股要简单许多,此次B站和爱奇艺成功在美国上市,加上2017年底阅文集团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都为境内影视公司境外上市融资提供了有效指引。(单敏敏)
2、光线传媒出售新丽传媒股份
2018年3月12日,光线传媒(300251)发布公告称,光线传媒于3月10日与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人民币33.17亿元的对价将其持有的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新丽传媒”)全部27.64%股份出售给腾讯。本次交易完成后光线传媒将不再持有新丽传媒的股份,腾讯将代替光线传媒成为新丽传媒的第二大股东。值得一提的是,光线传媒于同日公告,其与新丽传媒于3月10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就双方利用各自优势资源共同开发电影、电视剧项目达成框架性合作安排。
浩天安理评论:新丽传媒主营影视制作,2017年出品《情圣》、《悟空传》、《羞羞的铁拳》和《妖猫传》四部电影,在华累计获得超过40亿票房,在电视剧领域,拥有作品《我的前半生》、《辣妈正传》、《父母爱情》、《北京爱情故事》等。腾讯打造的“泛娱乐”生态体系,现已有腾讯影业、腾讯游戏、腾讯动漫、阅文集团、腾讯电竞等多个业务板块,腾讯此前也曾与新丽传媒在影视制作方面开展战略合作,本次收购新丽传媒股份的行为,将为双方利用各自优势资源进行深入合作带来契机。(单敏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