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截至目前,本次疫情共计本土确诊病例12例,无症状感染者14例,均在同一传播链条上。鉴于此,笔者就职工因疫情被集中管控、隔离导致无法到岗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结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提供以下建议。
一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号);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4号);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5.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渝人社〔2020〕47号)。
二 工资支付
(一)与职工就降低工资、轮岗轮休或缩短工作时间进行充分协商
在疫情期间,企业的生产经营通常会受到较大影响。若持续按照原工资待遇长时间向职工支付工资,将为企业带来高额的人力资源成本。基于不可抗力与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利兼顾的考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因此,对于疫情期间被隔离或被集中管控而无法到岗工作的职工,企业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与职工就薪酬待遇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相关协议。
(二)未能协商一致的,在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也再次强调,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因此,对于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无法到岗工作的职工,企业有义务按照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薪酬。在司法实践中,对“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及“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尚存在争议。根据《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疫情防控的劳动法律问题解答》,我们建议企业可以暂时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理解为“与职工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为“月”。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职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我们建议,在能够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暂时按照病假工资向职工支付薪酬。待政府相关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后,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三)对提供了劳动的职工按照不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薪酬,对未提供劳动的职工按照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
若本轮疫情导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以视具体情况向职工支付“薪酬”。
若在停工、停产期间,职工仍因企业的安排到岗提供了正常的劳动,仅因工作任务量、工作时间等客观因素与疫情前企业的生产任务存在差异,企业至少应当保障职工的薪酬不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若企业经营完全处于停滞状态,职工也未提供任何劳动,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有义务按照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向职工支付生活费。
三 休假安排
(一)是否可以安排职工休假?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企业可以在考虑职工意愿的情况下,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此,若企业确因疫情防控的客观情况导致生产经营受到影响,可以与职工协商并考虑其意愿后,在集中防控期间先行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通过此安排,既能够为企业日后的复工复产争取宝贵时间,也能保障职工的收入不受影响。
(二)休假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为职工安排带薪年休假的,则应当保障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四 特别提示
本文系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政策或规范性文件,综合律师法律素养、执业经验出具,可能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观点不一致,也可能因受法律法规、政策或规范性文件、司法观点的变化而进行调整,故仅供参考!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工资支付问题
作者:张璇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2022年8月7日,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截至目前,本次疫情共计本土确诊病例12例,无症状感染者14例,均在同一传播链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