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转移财产怎么办?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案件经过: 2019年4月,余某向张某开始借钱,至2020年5月借款金额已高达150万元。因张某家中资金周转不开,于是张某开始要求余某归还借款。
案件经过:
2019年4月,余某向张某开始借钱,至2020年5月借款金额已高达150万元。因张某家中资金周转不开,于是张某开始要求余某归还借款。在催讨的过程中,张某发现余某已经欠付巨额债务,如果仅仅以民间借贷为由去起诉余某,即使案件胜诉了,也执行不到位。张某找到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饶律师和周律师,咨询是否有办法将借款给追回来。在沟通的过程中,饶律师发现张某在向余某借钱之后,将住房转移给了自己的儿子。在这种情况下,饶律师认为首先要确认张某转移房屋的性质是买卖还是赠与,在确定性质之后,再来分析张某转让房屋的行为是否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张某的转让房屋的行为。余某的债权也顺利地得到了清偿。
法条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相关解答
第五百三十八条的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对于债务人的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但债权人须举证证明债务人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
(1)客观上,债务人存在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行为,如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
(2)后果上,债务人的无偿将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如上述案件债务人将其名下唯一的财产无偿赠与给儿子。
第二种情形:对于债务人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行为,须举证证明债务人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客观上,债务人存在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行为。
(2)主观上,债务人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时具有恶意。
(3)后果上,债务人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
第五百三十九条对于债务人不合理处分其财产权益的行为,须举证证明债务人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1)客观上,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处分财产或财产权益的,具体表现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综合考虑案件所在地的价格因素,支付期限)
(2)后果上,债务人以不合理价格处分财产或财产权益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3)主观上,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该要件证明难度较高。(综合考虑是否相对人是否有一定的特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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