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古话,“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是,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如何判决呢?近日,巴南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父亲代替儿子在借条中署名,儿子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呢?
基本案情
原告老李与被告老王系朋友关系,被告小王系老王的儿子。2018年9月,老王因资金周转向老李借款5万元,同时向老李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老李’借到现金5万元整。”老王在“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并在《借条》空白处另写有“卡号6228……,‘小王’”的内容,且签名“小王”正处于签名“老王”下方。《借条》出具当日,老李将借款5万元转至账户名为“小王”的银行卡。此后,因老王未按约向老李还款,老李遂诉至法院,要求老王和小王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对小王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产生重大分歧。小王认为他不认识老李,也未向老李借款,且借条上的签名“小王”也并非是其本人签署,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老王承认独自向老李借款的事实,因收取借款时自己没有银行卡,故借用小王的银行卡,并要求老李将借款转至该银行卡,该笔借款最终系由其本人取得,而《借条》上“小王”的签名也是其代签的,老王承诺愿意依法承担向老李还款的责任。但老李对此却持不同意见,坚持认为《借条》上有小王的署名,借款也实际转至小王银行卡,小王应被认定为实际借款人,并与老王一起承担还款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小王对其名下银行账户收到老李5万元款项的事实无异议。其次,老李在庭审中陈述其并未亲眼看到小王在《借条》上签名,且与小王不认识,小王亦未向其直接表达过借款的意思表示。由此可见,小王与老李间并未形成借款合意,在老王认可该笔款项最终由其实际取得的情形下,老李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对小王享有债权。同时,小王对此案的证据《借条》中“小王”署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老李亦未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申请相关司法鉴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老王承担本案还款责任,小王对此无需担负偿还责任。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主要有两个要件,一为款项交付;一为借贷合意。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上即使有借款人子女的“签名”,借款人的子女并不一定承担还款责任。一般情况下,由于父母与成年子女均为独立个体,对于其一方的独立借贷另一方没有连带责任。“父债子偿”这种说法并不准确,现有法律规定中,也并不存在“父债子偿”的强制性规定,只有在民法典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子女才需要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例如,当子女作为继承人依法继承了父母财产后,就要履行偿还被继承人欠下债务的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父债子偿”是否“天经地义”?
作者:王小凤来源: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中国有句古话,“父债子偿,天经地义。”但是,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如何判决呢?近日,巴南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父亲代替儿子在借条中署名,儿子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