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征收人能就存在权属争议的房屋与他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吗?
答:不能。征收人在涉案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形下,直接与他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向其支付征收补偿款,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应将涉案房屋的补偿款予以提存,并依法就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作出处理。当事人亦应当通过协商和其他法律途径明确涉案房屋产权的最终归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案情简介】
张宏、张慧媛等与海口市琼山区征收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琼01行终157号
2019.09.12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慧媛,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业,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琼山区征收局,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房改办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业,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虹,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
法定代表人孙忠义,董事长。
上诉人张宏、张慧媛、张伟业与被上诉人海口市琼山区征收局(以下简称琼山征收局)及原审第三人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洋公司)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行初1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上诉人请求确认其与琼山征收局于2016年8月20日签订的《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道客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货币化安置协议》合法有效,上诉人是该行政协议的合法签约主体。
原审法院认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行终12号行政判决认定龙华征收局应当知道海口市道客村368号房屋权属存有争议,其直接与上诉人就该房屋的征收补偿签订《海口市琼山区红城湖道客片区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货币化安置协议》,并据此向上诉人支付征收补偿款,明显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并判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政府就海口市道客村368号房屋的征收补偿依法作出处理,即本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法律关系已为该判决所羁束,故对上诉人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九)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
上诉人张宏、张慧媛、张伟业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确认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8)琼0108行初119号行政裁定违法:2.撤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琼0108行初119号行政裁定;3.裁定指令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理由:一、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审理案件。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后于2018年11月12日正式收费立案,但是,该院从立案到送达(2018)琼0108行初119号行政裁定,既未告知上诉人合议庭组成成员,更未依法组织开庭审理。
二、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认为,琼山征收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1条、25条与上诉人协商一致达成补偿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除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否则不得任意撤销成省解除。行政诉讼作为一项以被诉行政行为为审查客体的司法审查制度,其诉讼性质决定了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为被诉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诉讼标的为被诉行政行为,而被诉行政行为所指向或涉及的对象则是诉讼标的物。只有当作为诉讼标的的被诉行政行为被生效裁判判的效力所羁束,而当事人又对该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才属于“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情形。如果仅是该被诉行政行为所指向或涉及的对象即诉讼标的物为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羁束时,不属于“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情形,当事人仍有权对该被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海南省高院的(2018)琼行终12号行政判决书涉及的是行政机关履行房屋征收补偿职责的案由,尽管该判决已生效近一年之久,但琼山征收局并未据此依法作出任何补偿决定,且该案诉讼标的是琼山征收局履行征收补偿职责行为,并非本案的诉讼标的行政协议的效力问题。该案审理过程中,亦未将本案行政协议涉及的房屋征收权益归属作为主要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合法性判断,故本案诉讼标的未被生效裁判所羁束。原审法院认为被诉行政协议的效力被海南省高院的(2018)琼行终12号行政判决羁束,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三、原审裁定驳回起诉违反有关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认定为具有补偿性质的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案件属于典型的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之起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进行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第十九条所确立的原则。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要求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问题,其诉论请求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等法律规定的不受案排除范围内。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错误适用法律等问题,现依法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确认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琼0108行初119号违法并予以撤销,并指令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行终12号行政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涉案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的情形下,直接与张宏、陈亚荣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并向其二人支付征收补偿款,明显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琼山区人民政府应将涉案房屋的补偿款予以提存,并依法就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作出处理。当事人亦应当通过协商和其他法律途径明确涉案房屋产权的最终归属。本案中,上诉人在未确定涉案房屋最终权属的情形下,提起本案之诉,其涉案的行政行为应当被已经生效的(2018)琼行终12号行政判决所羁束,上诉人提起本案之诉违反了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实质要求,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张宏、张慧媛、张伟业在一审时预交的受理费50元由原审法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征收人能就存在权属争议的房屋与他人签订补偿协议吗?
作者:华炬“征拆”法律服务团队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Q、征收人能就存在权属争议的房屋与他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吗? 答: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