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自认罪行”的聊天记录,能否成功指控强奸?

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文章摘要
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陌生,我平常时不时会接到网络上女性受害者的私信咨询,问“行为人在微信聊天中自认了罪行,是否能够据此为证据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问题其实并不陌生,我平常时不时会接到网络上女性受害者的私信咨询,问“行为人在微信聊天中自认了罪行,是否能够据此为证据要求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问题在一般人看来是个简单的问题——你都自己承认了罪行,难道还不能告你犯罪吗?
分析法律问题,首先要摒弃“想当然”的思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尚且如此,一个没头没尾,难以推测出聊天背景的聊天记录,证明力度其实未必有我们所预想的那么高。
而且,这里还存在一个问题,且不说聊天记录中反映的事实是否能够准确的适用强奸罪“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女性意愿发生性关系”事实,即便是行为人明确在聊天记录中明确承认了强奸,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是否就强奸罪的定义存在法律认识错误,也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譬如,男女双方相互征得同意的SM(性虐待)行为本身并非系强奸,但如果男女双方都误以为SM是强奸,并以此产生了男方自认强奸的聊天记录。那么显然,在这个案子中,即便有“男方自认强奸”的聊天记录,也显然是不能够入罪的。
那么,如果被害人受到了侵害,是否真的就不能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取证呢?也不能如此绝对。被害人受到侵害后,如果想通过“对方承认”的方式来固定犯罪自认,最好能让行为人对所作行为做出承认,而非仅仅承认所犯的罪行,如此,聊天记录对指控犯罪的证明能力就会大大提升。
当然,是否会被法庭判决构成强奸,最主要还是来源于证明罪行成立的证据是否充足,是否能够形成闭合的证据链,此外,便是审判法官对于事实认定的内心确认。
“具有怎样的证据(或不具有怎样的证据)”是否必然成立或不成立某项罪行,这一问题本身就无法得出绝对性的答案。法庭审理案件不是数学家推导数学公式,不同的证据有着不同的证明效力。此外,法庭审理案件也不仅依靠证据,也依靠于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认。
而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律师的意义在哪里呢?最为核心的,便是通过证据排除、犯罪指控反驳、论点陈述,来说服法官对有利于嫌疑人的那个故事进行内心确认。
所以,一个好的刑辩律师,到底是靠证据呢?还是靠讲故事呢?
靠证据,讲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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