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南京市鼓楼区警方成功侦破一起航班延误保险诈骗案,李女士在近900次延误航班中获得到达300万理赔金,涉嫌保险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下面结合实务中遇到的案例,简析一下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
一、一物二卖
一物二卖,不能一律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一物二卖后,行为人将所得款项转移、隐匿、挥霍或携款潜逃,拒不返还的,则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如果一物二卖后,行为人没有逃避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则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
二、带有福利性就业的企业弄虚作假领取国家补贴
随着国家对残疾人就业的支持力度的加大,不少地方出现了骗取国家补贴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应当准确把握政策精神,严格区分诈骗犯罪与国家补贴申报中不规范操作行为的界限,避免刑事打击扩大化。既要规范国家支持残疾人就业的管理,又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真正把国家补贴落到实处。
第一,如果企业达不到政策规定的应享受补贴条件而弄虚作假申领国家补贴,全部或主要用于企业经营开发的,属于补贴申报中的违规行为,不应当以诈骗罪定性。对违规获取的补贴,有关部门可予以收回,或责令经营者增加投入,达到享受补贴的条件;
第二,符合享受国家补贴的条件,但申报的材料中部分内容不实,获得国家补贴的,不构成诈骗罪。在这类案件中,企业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补贴条件,应由执行政策的有关部门作出解释,不能由司法机关自行解释。
三、借后债还前债
在背负巨额债务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借后债还前债,最终必定导致资金链断裂,使得款项无法归还,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者采用借后债还前债的方式维持生产经营,则说明经营者仍在为偿还债务而努力,不能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经营难以维持,明显无力清偿债务,经营者采用虚构投资项目等欺骗手段大量借入资金,用于归还以前所欠的债务,则属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三,民事纠纷的债务人因背负债务无力清偿而被催债或被法院强制执行,向亲友或放贷者借入资金用于清偿债务,没有采用虚构借款用途等欺骗手段的,则出借方应当知道借出的资金可能无法收回,系出于帮助亲友或牟取高利的动机而自甘冒险,不能认定借款人诈骗。
四、民间借贷中,采用房屋买卖的形式去担保债务
近十几年来随着对资金需求的增大,民间资本也充斥市场,好多民间借贷公司为了日后能够顺利收回出借的资金,往往与债务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保障日后债权的实现,如到期不能偿还房屋过户是否构成诈骗,要分情况而定。
第一,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或者违约责任,没有违反国家金融政策或者法律的规定,借贷公司通过房屋过户获取的是合法利益,不应当认定为诈骗;
第二,如民间借贷公司采用房屋过户的方式获取了法律或者政策规定之外的利益,甚至采用了暴力的手段去达到该非法利益,其明显的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认定为诈骗。但是,民间借贷公司的一般的工作人员,其当时对借款的约定或者房屋的过户不知情,除了工资薪金之外且没有获得任何的非法利益,也不能认定为诈骗。
五、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拆迁补偿
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拆迁补偿利益或者是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利用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一般不能认定为诈骗。
第一,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这种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情形与骗取财物后逃匿、挥霍赃款等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也有很大差别;
第二,安置对象通常有固定的住所和家庭财产,即使存在安置方应当追回安置财产的情形,也可以通过民事的、行政的手段加以解决,没有必要作为诈骗罪进行刑事追究;
第三,取拆迁安置利益、经济适用房的行为通常是在特定的情境之下诱发的,实施这些行为的人平时大多是善良守法的公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真正的诈骗犯罪分子有很大差别,大多数人也难以意识到这种行为属于诈骗犯罪,从而扩大了刑法的打击范围,也不利于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等利民、惠民举措。
结合实务从上述五个方面分析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首当其冲应当结合刑法犯罪构成的要素来分析,同时应当考虑到实务中的特殊情况区别对待。
简析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作者:王绍英来源:劳和律师

前段时间,南京市鼓楼区警方成功侦破一起航班延误保险诈骗案,李女士在近900次延误航班中获得到达300万理赔金,涉嫌保险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被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