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凭什么回国?浅谈引渡条约与双重犯罪原则

来源:万益说法

文章摘要
引言 2018年12月1日,加拿大警方应美国政府司法互助要求,逮捕了在温哥华转机的中国华为公司副董事长兼首席财务官孟晚舟。
引言
2018年12月1日,加拿大警方应美国政府司法互助要求,逮捕了在温哥华转机的中国华为公司副董事长兼首席财务官孟晚舟。2019年1月29日,美国司法部宣布了对孟晚舟的指控,并正式向加拿大提出引渡孟晚舟的请求。2021年9月24日,经中国政府不懈努力,美国司法部与孟晚舟达成了延期起诉协议,加拿大方面随即宣布释放孟晚舟。2021年9月25日,中国公民孟晚舟乘坐中国政府包机返回祖国。

案件回顾
孟晚舟案件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网友们进行了激烈讨论,何为引渡条约?为什么加拿大作为主权国家会应美方要求逮捕孟晚舟?这就不得不提及到一家企业——Skycom。
Skycom是一家主要在伊朗运营的香港公司。在2007年2月前,Skycom由华为子公司华英管理全资控制。在2007年11月,华英管理将持有的Skycom股份转让给华为控制的另一家实体公司Canicula Holding。在2008年,华为将Skycom的所有权转让出去后,孟晚舟加入了由华为员工组成的Skycom董事会。截止到2012年8月,华为公司文件中将Skycom列入“其他华为子公司”名单。
在相关时间段内,华为公司与英国人力资源公司合作,为伊朗提供工程师,以支持Skycom与伊朗电信服务的商务合作。为了支付这些费用,华为从Skycom在亚洲的银行账户(包括一家跨国金融机构-汇丰银行)向英国人力资源公司在英国的账户支付了至少750万美元。该交易以美元计值,并通过美国结算。因为华为对Skycom的运营,导致汇丰银行为华为在伊朗的业务提供被禁止的服务(银行服务),这违反了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的伊朗交易和制裁条例。因此美国认定孟晚舟利用华为子公司(Skycom)与伊朗违规交易,作为金融机构的汇丰银行受到欺诈或者误导,从而承担了违反美国制裁伊朗法案的风险,进而触犯了美国刑事法律。同时,根据1976年加拿大与美国签订的《美加引渡条约》第2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所涉罪行在加拿大国内法和美国国内法中,都可能面临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被申请人是可以被引渡的。因根据加拿大法律,此事件也被认定为刑事犯罪,所以加拿大作为主权国家应美方要求逮捕了孟晚舟。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是Skycom跟华为公司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二是汇丰银行是否知情Skycom与华为公司的关系。
孟晚舟多次称Skycom与华为公司是商业合作伙伴,但庭审中有多份证据认定Skycom是华为子公司,因此孟晚舟的陈述被法官评价为不充分真实陈述,但是法官并没有认定为虚假陈述或者认定为有罪行为。同时孟晚舟提供了一份汇丰银行知情Skycom与华为之间关系的证据,证明此次交易并没有欺诈或误导汇丰银行,但此证据被法官排除。最终,在美国出示的暂缓起诉协议中孟晚舟承认自己做出了不充分真实陈述,但是不构成欺诈汇丰银行,因此不构成双重犯罪,不符合引渡条件。
相关法律判决
引渡条约以及双重犯罪原则是引渡孟晚舟的关键点,接下来就由笔者通过以下两个法律判决来介绍引渡条约、双重犯罪原则。
(一)存在引渡条约的成功引渡
《大韩民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犯罪人、大韩民国公民卞仁镐案》(2006)刑引字第2号2007年04月02日
01、案情简介
1998年8月21日,卞仁镐被大韩民国首尔地方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万韩元。宣判后,卞仁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卞仁镐趁患病暂停羁押进行治疗之机,逃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006年1月26日,大韩民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大韩民国公民卞仁镐回国服刑。大韩民国的引渡请求所指,卞仁镐自1997年2月至1998年8月间,多次骗取出口退税3亿美元和4000亿韩元,以及卞仁镐存在非法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大韩民国刑法典》的规定,均构成犯罪。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8日作出(2006)辽刑二引字第1号引渡裁定书,裁定大韩民国提出引渡卞仁镐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规定的准予引渡条件。
02、案情评析
2000年10月18日,外交部部长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汉城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所以2006年大韩民国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卞仁镐是有条约依据的。在条约的规制下,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引渡条约》的有关规定,认定请求引渡犯罪人卞仁镐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即引渡请求所指的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按照《大韩民国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都存在犯罪事实。如果大韩民国是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八条第八款规定,必须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的机会,否则我国应当拒绝引渡。
(二)没有引渡条约的成功引渡
《法兰西共和国申请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案》(2001)法引字第1号2002年11月14日
01、案情简介
2001年6月1日,法兰西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涉嫌犯强奸罪的法兰西共和国公民马尔丹·米歇尔。马尔丹·米歇尔涉嫌于1982年至1992年间,在法兰西共和国对15岁未成年人和与其有亲权关系的15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强奸和强奸未遂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法兰西共和国刑法》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马尔丹·米歇尔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认定马尔丹·米歇尔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如被引渡回国,可能受到残忍待遇;马尔丹·米歇尔系合法入境,并与中国公民奚某生有一女,对其基本权益应予保护,请求不予引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兰西共和国为请求引渡马尔丹·米歇尔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马尔丹·米歇尔提出的被引渡回国后可能受到残忍待遇的理由缺少依据;其合法入境不属于不予引渡的法定条件;对其与中国公民奚某所生女儿的相关权益,法兰西共和国已表示予以妥善解决,故对马尔丹·米歇尔及其委托代理人不予引渡的请求不予采纳。法兰西共和国对马尔丹·米歇尔的引渡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规定的准予引渡条件。
02、案情评析
2001年,法兰西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没有签订引渡条约,所以双方是基于两国的引渡法,平等协商引渡犯罪分子。本案中实体内容的审查是案件审查的重点和难点。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等相关规定审查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可引渡之罪,并检查是否存在应当拒绝或者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法兰西共和国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七条第一款“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蕴含着双重犯罪原则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马尔丹·米歇尔及其委托代理人则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八条第七款“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蕴含着国际法上的人道主义原则请求我国不予引渡。同时法兰西共和国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而马尔丹·米歇尔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材料,最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准予将其引渡回国。
国家间引渡首先是基于引渡条约,引渡条约一般会约定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关于互相引渡罪犯的相关条件和其他事项。如果在条约中承诺对某个国家的罪犯进行引渡,那么引渡就成为了国际义务,必须履行,没有正当理由不能随便拒绝引渡。其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请求引渡国自己的事情,被请求引渡国可以引渡,也可以拒绝引渡给申请国。所以近些年我国加快速度与别国协商签订引渡条约,使犯罪分子受到我国应有的处罚。
结语
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日益加深,人权保障措施日益完善,国际人口流动步伐日益加快,国际引渡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需进一步与更多国家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绝不让外逃贪官和其他罪犯逍遥法外,坚决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从孟晚舟案件中可以看出引渡条约的约束以及双重犯罪原则的重要性。一旦无法认定为犯罪,那么自然无法引渡。如果没有引渡条约的约束下,引渡的开展也会大打折扣。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我们在遇到问题时可以寻求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更严重的风险之中。
特别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以及“万益说法”微信公众号的立场,其中部分事实引用自美国延缓起诉协议(DPA)附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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