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的衔接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以其意思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客观上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合同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以其意思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客观上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呢?例如,甲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乙先供货,等货物送达签收后,甲再付款。当乙准备供货的时候,乙发现甲方资金链断裂,可能付不出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乙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合同法》中,制定了两种制度,对合同预期不履行进行救济。

在《民法典》未实施之前,一直存在一个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中止的权利,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解除的权利。因为如果当事人未正确行使了自己的权利,可能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在上述例子中,乙发现甲资金断裂,认为甲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了,即向甲通知解除双方合同。甲虽然资金断链,但是他希望通过乙这笔生意来解除危机,在主观上,甲是愿意履行合同的。此时,乙并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仅仅有中止合同的权利。而乙没有先中止合同而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可能并不会得到法官的支持。
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虽然是两种制度,但是很多情况下,这两种制度在适用要件和法律效果上都存在重叠的可能性,并不能很好的分开。

笔者认为,在实际案件中,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存在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如何去判定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有履行的意愿还是主观上没有履行的意愿,因为并非所有合同当事人都会明确告知你我不会再履行合同义务了,可能都是以默示的行为来表示自己不会再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对合同当事人的催告置之不理。
《民法典》中,将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进行了完善,更好地保障了守约方的权利。

非常明显的能看出,在这次修改中,着重对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进行了解释。在上述例子中,在乙方准备先供货的时候,发现甲方存在不能支付货款的可能性,但甲方并没有向乙方明确表示不支付货款。此时,乙方仅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双方的合同。因为并不能据此得出甲方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从而解除双方的合同。但是经乙方催告,要求甲方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后,甲方并未在合理期限里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担保,这就会被认定为甲方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会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了预期违约,乙方可以解除双方的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所以,在这次《民法典》的修改中,已经建立起不安抗辩权的中止权向预期违约的解除权转化的机制。两套制度在适用范围和救济机制上各有特点,各具独立功能,共同构成统一的救济体系。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