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聊城法官,于欢案你怎么判?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引言: 于欢案一审被判无期徒刑,这几天被各种媒体和朋友圈刷爆,标题冠以“聊城法院的判决,赤裸裸地侮辱了我们”、“正义不能屈服于河汉的高利贷之下”等。
引言:
于欢案一审被判无期徒刑,这几天被各种媒体和朋友圈刷爆,标题冠以“聊城法院的判决,赤裸裸地侮辱了我们”、“正义不能屈服于河汉的高利贷之下”等。看了这样惊悚的标题,并在看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后,大为震惊。

其一,民众在媒体的强势宣传后,集体亢奋,纷纷疾呼这是对民众尊严、法律公平正义的侮辱,一个LM正在侮辱自己母亲的人应当被杀死,且该人系另一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不仅实施侮辱者该死,随行重伤的两人,轻伤的一人同样该死,高利贷欺人太甚,使老百姓被迫拿起了刀子捍卫尊严。
其二,于欢纵然杀了人,但事出有因,且其母亲被侮辱,应当按照正当防卫减轻或者免除其刑责。
其三,聊城法官都判了什么? 媒体曝光和民众的群起激愤,最高检已派出专员到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案件至此已足以引起了各方关注。
那么现在案件已经二审,倘若你是二审法官你会怎么判呢?
一审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于欢母亲为厂子倒贷款需要,向高利贷借了100万元,月息10%,案发时已陆续归还本息152.2万元。2015年4月14日下午四点钟左右,高利贷上门逼债,在于欢母亲开办的企业办公楼接待室发生争执,死者杜志浩等人对于欢母子二人有侮辱言行。随后当地公安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询问情况警察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死者杜志浩等人发生冲突,处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死者杜志浩和伤者前往医院抢救。次日,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两人构成重伤二级,一人构成轻伤二级。
现在,各位“法官”考虑回答以下几个问题就可对本案定罪量刑了?
1、于欢持刀致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该事件各路媒体都对案件作出了分析,甚至是正当防卫的研究,但笔者还是把正当防卫的几个构成要件罗列出来供“审判案件”参考。
(1)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侵害人防卫;
(5)未超过必要限度。
从网络曝光的于欢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证人证言反映出案发当时,死者杜志浩实施了侮辱行为后,有人报警,警察到来后得知双方系经济纠纷,离开了接待室(一审法院认定为“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此时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紧接着于欢拿起尖刀捅向杜志浩等人。
对该经过分析,于欢捅人和警察到来之前,侮辱行为已经完结。于欢持刀捅死他人的行为主要基于之前侮辱的行为得不到警察处理,欲摆脱杜志浩等人的纠缠又被阻止,警察即便来了也不能改变任何受辱的局面,内心中的理性此时已经全部丧失。他拿起了尖刀刺向这群人。
笔者认为,此时的于欢内心除了充满法律不作为的愤怒,也集聚了杜志浩侮辱其母的复仇心理。那么现在,需符合正当防卫几个要件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未超过必要限度等问题就值得深思。
故此,若您认为于欢的上述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于欢就无罪。
2、若您认为于欢捅死捅伤他人的行为虽情有可言,但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何处理较为公平?
部分人也考虑于欢致一人死亡、两人重伤、一人轻伤的结果,是否超出了合理范围,可否考虑防卫过当。值得注意的是,只有防卫限度在合理范围内的正当防卫行为才可免除刑责。而防卫过当,于欢本人是要承担罪责的。
您又说了,即便承担刑责就要判无期吗?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死两重伤一轻伤您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简单计算下,您心里大概已经有了七七八八了吧。
不过,量刑的时候还应当考虑一些细节,是否有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形。例如:作案时是否处于精神疾病发病、自首、立功等。
于欢案发后具有坦白、悔罪等表现,但这些都是法律酌情考虑减轻刑罚的范围。而案件争议最大的,杜志浩等人侮辱控制于欢母子导致悲剧发生,是否能够减轻罪于欢的罪责?同样仅只是酌情可以减轻的减轻的情节,即减不减都没错。
讲到这里,您也许对案件审理有了一定认识。您可能已经用自己的“自由心证”为于欢裁判。但笔者还得多言几句我个人对案件,或者说是对事件本身的个人看法。
侮辱母亲你能忍吗?
答案是,当然不能!
相信此时发生在大多数人身上,也会做出和于欢同样的选择,拿起刀。难道说大家都“失了智”?
于母在面对侮辱和人身控制时,选择了报警,但结果警察的态度让于欢在痛苦边缘看不到一丝希望,欲和母亲离开仍然被阻止,绝望不过如此。于欢心中的法律底线被彻底击破,捅翻阻碍在他前面的几个流氓,这应该是他心中的想法。
问题出在哪?
不难看出,于欢母子在面对侮辱时想到了报警,希望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令人无奈的是,悲剧仍然发生了。
于欢母亲向高利贷借款100万元,还了152.2万元,月息10%,根据法律规定最高36%的年利率计算,其在案发时归还的利息,已经远远超过出了法定范围,不仅可以向高利贷说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多支付的利息。这是理论上的操作,现实中,可能高利贷会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对借款人进行威胁,甚至使用非法手段催收,这无疑已经超出了“要债”的合法范围。公安机关在处警时,应当对基本情况核实,而不能简单了解到双方有经济纠纷就“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聊城中院对于杜志浩侮辱于欢母亲的叙述仅有“侮辱言行”等几个字,未深入查明该侮辱行为和于欢故意伤人(犯罪主观方面)的因果关系,忽略了杜等人侮辱的是犯罪嫌疑人于欢母亲这一关键。
笔者不想赘述母亲在中华文化中具有多么崇高的地位,因为,不仅是我国,全世界对待母亲都是一样的。普天之下基本的伦理道德被法官忽视或忽略,是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和愤慨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导致了于欢量刑超出了社会大众所能承受的范围。
笔者并非对于欢的行为开脱,也不是在否认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而是要阐明目前法院,甚至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在面对大量的案件和纠纷时,机械和教条的适用法律,导致经济案件升级为刑事案件。从法律角度上讲法院和公安公关虽然没有用错法律,但难免会使老百姓觉得法律有些许冷漠。
最后,笔者仅能告诫遇到类似问题的读者,面对繁纷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您还需更多的冷静,懂得一些自我保护的法律常识,好好的保护自己和您的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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