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超市偷鸡蛋,被抓后猝死,看法院怎么判!

来源: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现实中不乏这样的人总觉得几元钱的东西不值钱拿了也无所谓,有些人为了贪小便宜,在超市购物时抱有侥幸心理会顺手牵羊私带一些小物品,这一现象在老年群体中尤为常见。

前言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现实中不乏这样的人总觉得几元钱的东西不值钱拿了也无所谓,有些人为了贪小便宜,在超市购物时抱有侥幸心理会顺手牵羊私带一些小物品,这一现象在老年群体中尤为常见。
这不江苏南通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一位老人逛超市时顺了两个鸡蛋,结账时被拦下不幸猝死。老人家属索赔38万元,这起案件引发不少关注。近日,法院作出了判决。
事件详情
江苏南通一老人逛超市结账时,售货员发现他的裤子口袋里鼓鼓囊囊,拦住他想看看是否有未结账的物品,老人一直不同意,双方陷入僵持。
就在僵持中,老人突然毫无预兆地倒地,吓坏当场其他人,警察和医护人员快速赶到现场将老人带去医院抢救,但老人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当时场面非常混乱,事发过程也被记录在监控中,老人家属了解经过之后,认为是超市员工的行为导致了老人猝死,于是以生命权纠纷为由起诉超市方,请求判令超市按照50%的比例赔偿共计38万元。
对于家属索赔38万元,超市方表示不能接受,因为确实是在老人口袋中发现了还没有结账的鸡蛋。而且,超市店员也没有和老人发生肢体冲突,只是拉着他的袖子而已,不应该承担责任。
老人的委托代理人称,老人生前患有脑部疾病,当时并没有偷拿超市的鸡蛋,而是忘记去柜台付钱。超市一方不能正确处理与老人的纠纷,与其发生言语冲突和肢体解除是导致老人死亡的直接诱因。
法官认为
本案中被告是否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应由法律作出评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损害有四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
被告作为经营性的超市,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可以对顾客的不当行为进行劝导,本案中,被告发现老人的不当行为后,从视频中看出被告员工和老人之间有言语交流,被告员工用手拉住了老人的衣袖,但该行为并未超过合理限度范围,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的违法行为,法院不予采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记载,老人死亡原因为心肌梗死,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由于其病发突然,被告亦拨打了110、120,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和基本的救助义务。故本案中被告及其工作人员不存在侵权行为,且被告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亦无因果关系。因而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对于老人猝死类型案件,老人死亡直接原因是其基础疾病的,疾病占主要责任,而行为人是否担次要责任需要看事发时行为是否失当(失当行为是否直接诱发老人疾病并引发死亡结果,即因果关系),如某老人患有严重心脏病,行为人发现老人某些过错后对老人有侮辱性言论或肢体冲突行为,致老人因惊吓、愤懑等诱发基础疾病而死亡的,行为人应承担失当行为相对应的过错责任;如果行为人明知老人有疾病仍采取严重不当行为如拳打脚踢等致老人死亡的,可能会承担较大部分责任。
根据明年1月1日生效实施的《民法典》第1177条,对此类情况有明确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老人携带未结账的鸡蛋属于盗窃行为,已经侵犯了超市的财产权利,且不采取制止行为,其权利将无法获得弥补,所以超市员工提出让老人掏出口袋物品并未采取过激语言及行为,属于对单位财产保护所采取的合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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